稅務違章減免標準部分免予處罰之金額標準,因無法適應當前社會實際需求,故修正稅務違章減免標準。
阿甘整理出和營利事業較有關條文如下:
修正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保存憑證免予處罰限額,規定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增訂私人團體或事業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應處罰鍰案件,每案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並放寬已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免予處罰範圍,規定其自動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者,免予處罰。
修正應扣未扣、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經限期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依限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修正未依規定期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免予處罰限額,規定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修正經限期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已依限補而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修正放寬已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免予處罰範圍,規定其自動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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