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往的夾娃娃機、飲料、香菸、報紙到最近賣水自動販賣機...等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登記證後,不得開業。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也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但如自動販賣機有部分放置於外地營業,也應以分支機構向放置所在地機關另外辦理營業登記。
如果營業台數增減或裝置處所變更時,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商業登記法第三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登記證後,不得開業。
商業登記法第四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 攤販。
二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 家庭手工業者。
四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商業登記法第十四條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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