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及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綜合所得稅如要列報捐贈扣除應注意
1.必須捐贈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2.取得該等機構或團體合法捐贈收據或證明文件。
3.國防、勞軍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沒有金額限制。
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5.納稅人若購買不實捐款收據或偽造不實捐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憑證藉以逃稅,若經稽徵機關或被人檢舉查證屬實,除補稅及罰鍰外,還有可能被移送法辦得不償失。
相關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款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 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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