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將擴大查核營利事業利用人頭來虛報薪資逃漏稅,以遏止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營利事業如被查獲用人頭虛報薪資逃漏稅,依法補稅罰款外,另外將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人頭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
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
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 .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
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
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
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 .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 .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
,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
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之。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稅捐單位發現有部分業者一時疏忽將一些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逃漏營業稅情形,也有部分業者利用不實或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來逃漏營業稅。<br>
如有上述情形業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稅捐處補繳稅款,如被查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除追繳稅款外,處按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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