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管理知識庫 > 應妥善保存扣抵憑證 應妥善保存扣抵憑證--阿甘創業加盟網開店經營知識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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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應妥善保存扣抵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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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提醒經營管理者,應事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之費用如災害損失、報廢損失等,應注意核准文件之取得及保管,以免遭受稅捐單位依按同業利潤標準從高課稅及罰款的處罰。
實務上,因稅捐單位單位查帳時,公司行號有義務提供帳冊及,若公司行號因水災或火災無法順利提出帳冊及核准文件時,稅捐單位將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予以從高課稅。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相關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企業受災戶的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75萬元以下,個人受災戶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損失在15萬元以下,只要自行將受災情形照相,於30天內向國稅局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可免除派員勘查程序,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營所稅。。
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經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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