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行號因不知處理如何申報呆帳損失,造成權益受損現象。其中以憑證不符規定最為常見。阿甘提醒若發生順利無法收回帳款,應須取得合法相關證明文件,且妥善保存,以避免在申報呆帳損失時,因憑證或證明文件不符遭稅捐機關剔除,造成權益受損現象。
相關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
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營利事業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如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計該年呆帳損失時糾正之,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應數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 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 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
一 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損失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 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 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 債權中有逾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六 前項呆帳損失,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機關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其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其屬破產之宣告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其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其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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