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行號以虛報員工薪資增加成本負擔,以達到逃漏稅的目的。如被稅捐機關查獲,該公司行號除補繳稅款及利息外,最高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幫助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如尚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處罰一律免除。
相關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 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 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
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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