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用,並可於開始營業日始,逐年攤提開辦費用,所以創業者在籌備期間的費用收據及證明,應妥善保存以維護日後權益。
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如創辦發起人的報酬、律師與會計師費用、設立登記所需繳付之費用、開會之費用等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營利事業可在開始營業經營後,逐年攤提開辦費用。
相關參考資料
財政部88年台財稅第881953511號函
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並自開業日起依稅法規定逐年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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