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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匿報短報扣繳稅捐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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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公司行號向所得人扣取稅款後,卻因為遺忘或不小心,短報稅款或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向稅捐機關繳交,如經稽徵機關發現或經人檢舉後查明屬實者,最高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罰金。
如經稽徵機關發現或經人檢舉後查明屬實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除補繳利息及仍應按逾期繳納天數加徵滯納金外。另外還要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
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
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
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
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
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
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
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
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
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
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
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二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
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
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
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
千元。
三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之二條
營利事業有左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
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
一 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六條之三或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
,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帳載
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
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
二 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
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
三 違反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
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
營利事業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
抵其應納所得稅額者,應就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
並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有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
該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予股東或社員扣抵之可扣抵稅額,向股東
或社員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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