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行號因不小心或故意將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發票,用來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致造成逃漏部分營業稅額的事實。
如有上述情形,業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稅捐處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處罰一律免除。否則如被查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除追繳稅款外,處按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若有涉及刑事部分,可能還需吃上官司。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處按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 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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