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發票商家營業人不論有無營業收入,皆應於次期(月)開始十五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亦應按應納稅款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但許多營業人常常於規定期限截止日後之次日始申報或繳稅,阿甘想提醒營業人,若報繳截止日適逢星期五,因稽徵機關及金融機構星期六、日均放假,納稅人無從申報辦理繳稅,待至星期一申報、繳納,因已超過兩日,就要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參考資料: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二百元;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亦應按應納稅款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
報繳截止日如適逢假日或週休二日時,可順延至次日,滯報金、滯納金的起算日也隨之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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