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寵物店須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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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開經營寵物店只要向各地建設局商業處申請商業登記即可,現開寵物店另須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寵物業許可證才能開幕營業,如被查獲未辦理寵物業許可証的業者,將被依動物保護法第廿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特別規定寵物店負責人或專業人員的資格,以及飼養寵物所需的設備與環境。台北市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內明訂寵物店負責人或專業人員,須有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服務相關證明,或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的畜牧、獸醫、動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的結業證書,營業性寵物店允許於都市分區的商二、商三設置,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繁殖場所的營業面積應達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營業面積。相關參考資料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動物保護法第廿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
,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
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
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動物保護法第28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所定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及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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