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間常常發生借貸關係,所借貸金額就將產生利息計算問題及課稅問題。依規定只要有收取利息,就應該繳稅,但民眾普遍以私人性質的文書如口頭約定 、借據及存證信函等等,證明該筆借貸關係「有收取多少利息」或「未收取利息」。
如依國稅局案例來解釋以借據、存證信函...等等,國稅局將會認定私人文書的證明效力不足,依其規定將重新核算利息所得以課稅。
公司行號間常常發生借貸關係「有收取多少利息」或「未收取利息」。最好都取得公家機關如法院的公證,才會具有舉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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