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機關規定,公司行號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但有些業者一時疏忽導致遺漏或短開統一發票情勢發生。如被人檢舉或被稅捐機關查獲屬實,除就短漏金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另外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另一年內如被稅捐處查獲漏、短開統一發票達三次,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會被處停止營業。
相關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處按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 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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