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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開店商家公司行號為降低人事勞健保成本負擔,會讓新進員工寫切結書或證明文件後,就不用加投勞保的做法。開店實務上這種做法所簽下的切結書或文件證明是無效的,除非這位新進員工也是別家公司行號的員工,且已有在那家公司加勞保(非加入公會的勞保)。
再說,若僱主老闆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員工又不幸遭遇職業傷害,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的補償應全額由老闆負擔,這時開店商家負擔就會很重。員工方面若是非自願失業,亦會因沒有加入勞保,無法請領失業補助。
因此基於經營風險上的考量,建議開店商家老闆,不僅新進員工上班第一天即應主動幫員工加入勞健保,還要投保一些意外醫療險或是意外險,運用保險理賠分擔經營上的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