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營業人利用分支機構,互調統一發票使用,雖未涉及逃漏稅,稅捐稽關表示該行為已影響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作業之困難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店家及經營管理者應小心避免此類互調申購之統一發票使用而被處罰情形,以維護商家之權益及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
業:
一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更多創業應知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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