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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投幣式遊樂器需課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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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上店家、醫院及診所門口前經常可見二、三台供兒童玩的投幣式電動遊樂機如搖搖馬、抓娃娃機等,這些機台依規定需繳交娛樂稅。
以往課稅方式,經營投幣式電動遊樂機業者需分別向每個放置地點所屬稅捐分處繳交娛樂稅,非常麻煩。最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准業者可選擇其中一個稅捐分處所辦理營業登記,並將機台逐一編號後,檢附放置地點明細表,申請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即可。
投幣式電動遊樂機這行業臺北市課徵娛樂稅是百分之二.五的稅率。
相關財稅參考資料
商業登記法第3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
登記證後,不得開業。
商業登記法第8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
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
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妨礙或拒絕。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2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商業登記法第3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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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210

營業場所擺設之禮品機或自動販賣機,應符合經濟部評鑑或函釋非屬電子遊戲機之相關規定,且須與營利事業核准營業項目相符。至機台是否屬電子遊戲機及其相關操作方式,請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http://www.moea.gov.tw/)之經濟部「電子遊戲機名錄」查詢,以免觸法並維護權益。



邇來發現,坊間有部分業者利用經濟部評鑑認定非屬電子遊戲機之機具(如「金如意景品自動販賣機」、「KK猩精品&卡片多媒體自動販賣機」、「超級侏羅記自動販賣機」、「自動販賣促銷機」等機具)變更其販賣方式,魚目混珠,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即將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認定非屬電子遊戲機之禮品機或自動販賣機加以改裝,使該等機台具有電子遊戲機之功能而供人打玩。然製造業者以禮品機或販賣機向經濟部申請評鑑時均敘明該等機具主要功能為販賣商品,方經該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認定為非屬電子遊戲機。至利用該等機具從事商品之買賣行為,則視其販賣之糖果及玩具、娃娃類別,分別應登記為「食品零售業」及「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九十三年八月已修正為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如屬遊樂機具,則應登記為「遊樂園業」。

上述非屬電子遊戲機之營業型態係以販賣禮品為主,惟部分業者為達獲利、吸引買氣,乃私自竄改機具玩法,改以遊戲為主,而依遊戲分數高低作為繼續打玩或換取禮品之憑據;依經濟部歷次函釋,該經竄改後之遊樂機具已非原申請之機具,其涉及射倖性、押分、積分、累計得分之遊戲,如彈珠台、水果盤、PK台、小瑪琍等機具,均屬電子遊戲機。另坊間亦出現以「電視遊樂器」遙控轉換方式打玩水果盤遊戲及EZ TOUCH(觸控資訊台)僅供打玩麻將遊戲而無其他功能者,依經濟部函釋亦屬電子遊戲機。

為遏止違規電玩死灰復燃,警察局將加強稽查取締,一經查獲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即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商業登記法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