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公司行號,因不瞭解稅法規定而誤觸法規 ,如虛報進項稅額常發生情形,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營業人取得非實際買賣貨物或勞務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導致虛報進項稅額。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導致虛報進項稅額。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導致虛報進項稅額。
四、取得未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導致虛報進項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規定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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