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公司行號,因不瞭解稅法規定而誤觸法規 ,而遭受處分罰鍰,業者應養成吸收一些稅務方面常識地習慣,以避免不瞭解稅法而誤觸法規 。
許多人有一直覺上的錯誤,都以為免稅商品就可免開統一發票。其實,銷售免稅商品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須在發票免稅欄上打勾後,交付予消費者。如未開立開立統一發票,如被檢舉或被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總額百分之五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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