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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Nexon取得遊戲橘子過三分之一股份未申報罰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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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結合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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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結合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6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公平交易法第7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公平交易法第11條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金融機構事業與非金融機構事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自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二條規定作成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三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者。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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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事業結合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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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Nexon取得遊戲橘子過三分之一股份未申報罰90萬:(1)

回應編號:9786

公平會鬆綁事業結合管制

公平會於112年3月通過「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之結合類型」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將在法規草案預告2個月完成後公告實施,屆時同步修正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 新增無須申報結合之類型:「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共同設立或營運合資事業而為結合,且該合資事業不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經濟活動」,此種結合類型,因與我國國內市場之連結性較低,故無須申報結合。
二、 擴大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案件類型:除原有5款適用簡易程序之類型外,另針對結合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25億元、相關結合事業於我國銷售金額均未達新臺幣2億元及被結合事業於我國未有銷售金額等3種類型,因對我國相關市場競爭影響較小,亦明文得適用簡易程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結合申報之事業如有相關疑問,建議多利用公平會「事業結合申報前諮詢服務」進行諮詢。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2351-7588轉501)

 

回應主題:Nexon取得遊戲橘子過三分之一股份未申報罰90萬:(2)

回應編號:9785

事業結合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結合門檻之規定

事業為經營上之考量,可能有相關持股或併購規劃,合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結合門檻之規定,除了符合結合型態之外,如果其銷售金額或市占率達到申報門檻,就應該向公平會申報。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大OO城公司於109年間透過具控制性之事業陸續取得英屬蓋曼群島商Food China Inc.(下稱FCI)之股份,至同年8月間累計達到34.14%,至同年11月間持股比例提升至超過50%,又FCI 100%持有中華食物公司之股份,可認大OO城公司得直接或間接控制FCI及中華食物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該行為已經屬於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指出經查大OO城公司計算申報門檻之方式有誤,以致其誤認未達申報門檻而未申報,但依公平會之計算方式,此案已達法定申報門檻,屬應申報而漏未申報之案件,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此決議裁罰6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 事業結合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之規定,以免因漏未申報遭到處罰。

 

回應主題:Nexon取得遊戲橘子過三分之一股份未申報罰90萬:(3)

回應編號:9784

未於結合前提出申報罰鍰90萬

Nexon Co., Ltd.(下稱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之股份,達遊戲橘子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以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截至101年4月16日為止,Nexon公司持有遊戲橘子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比例達34.6%,應依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Nexon公司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惟Nexon公司並未於結合前提出申報。

公平會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Nexon公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併處Nexon公司90萬元罰鍰。

藉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事業結合,且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違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