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因接獲檢舉而查獲漏稅違章後,又因此案牽連,發現另有一營業單位亦違章漏稅。但該營業單位,得知下游營業人被查獲漏稅後立即補報稅款,以規避遭受罰款。
稅捐機關以該被牽連營業單位,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報繳免罰規定,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補徵所漏稅款外,另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 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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