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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節能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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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節能標章認證廣告不實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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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1)

回應編號:9501

節能標章逾期仍刊載遭罰鍰20萬

玖O家電有限公司於樂天市場網站銷售「晶工牌型號JD-5322B溫熱型開飲機」,廣告刊載「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之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玖O公司於網站銷售開飲機,刊載「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較其他未獲節能標章之溫熱型開飲機商品具有較少能源消耗之功效。惟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案關商品節能標章證書有效期限至107年11月26日,已逾期且未重新取得節能標章驗證,且該局曾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網路購物平台稽查作業,108年5月曾查獲案關商品廣告宣稱獲節能標章驗證之違規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完成,109年11月9日再次稽查,仍查獲同樣違規情事。是案關商品節能標章證書已屆期失效,玖O公司仍刊載「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於第1558次委員會議通過,玖O家電有限公司於樂天市場網站銷售「晶工牌型號JD-5322B溫熱型開飲機」,廣告刊載「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之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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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2)

回應編號:8422

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款媒體與公司共15萬

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富O媒體公司與浩O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等語,予人案關商品已獲證而得使用節能標章之印象,惟查案關商品節能標章認證係由浩O公司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使用期限乃自103年10月16日至105年10月15日止,其期限業已屆至,浩O公司並未續約申請認證。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節能標章證書有效期限2年,獲證廠商浩O公司並未於使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約事宜,案關商品已不具節能標章使用權。是以,案關商品節能標章已於105年10月15日到期失效,但於105年10月16日至106年11月3日仍持續為獲得節能標章認證之廣告宣稱,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之虞,案關廣告宣稱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日第138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浩O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O媒體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浩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回應主題: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3)

回應編號:8277

 

飲水機商品節能標章獲證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15萬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宣稱「榮獲節能標章」,予人案關商品已獲證而得使用節能標章之印象,惟網OO庭公司及泰O公司皆未能提出型號「CR-9833AM」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之相關事證,另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案關商品(型號:CR-9833AM)非屬節能標章獲證產品,是案關商品實際未獲有節能標章認證卻於廣告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之情,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8次委員會議通過,網OO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泰昀企業有限公司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千山CHANSON 智慧型冰溫熱飲水機 CR-9833AM」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OO庭公司新臺幣10萬元、泰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回應主題: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4)

回應編號:5522

富X公司與威X公司於購物網銷售「SAMPO聲寶T5 節能28W燈管(25入裝)LB-U28TD(白光)」及 「SAMPO聲寶T5 節能14W燈管(25入裝)LB-U14TD(白光)/LB-U14TL(黃光)」商品,宣稱「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省電30-50%」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該等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乃自年99年8月2日至101年8月1日止,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該等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間既於101年8月1日屆至,並未完成續約申請及重新申請,而系爭廣告卻仍於103年12月4日至104年5月5日,持續為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之宣稱與標示而未配合更正,且亦無公正客觀資料可佐證該等商品具有「省電30-50%」之效能,足認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第1256次委員會議通過,富X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威X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刊登銷售「SAMPO聲寶T5 節能28W燈管(25入裝)LB-U28TD(白光)」及 「SAMPO聲寶T5 節能14W燈管(25入裝)LB-U14TD(白光)/LB-U14TL(黃光)」廣告,宣稱「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省電30-50%」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5)

回應編號:5521

網X家庭公司與幫X群網公司103年7月至104年4月間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MIDAS茂德】台灣製60x60 LED平板燈(1、2、5組入)」商品,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等商品從未獲證,其未依法定程序申請節能標章驗證,不得於系爭廣告刊登「取得節能標章驗證」,是系爭廣告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並無依據,顯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50次委員會議通過,網X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幫X群網股份有限公司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MIDAS茂德】台灣製60x60 LED平板燈(1、2、5組入)」,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6)

回應編號:5520

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有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廣告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刊載「節能標章」,並輔以節能標章意涵之說明,予消費者印象為系爭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惟查案關商品未申請通過節能標章驗證,故燦x公司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96次委員會議通過,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網路旗艦店」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燦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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