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廢止負責人死亡欠稅繼承人會被限制出境
父親生前為公司負責人有欠稅但已被經濟部廢止登記,繼承人因此被限制出境?
依稅法規定,1人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一百萬元以上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但如負責人死亡,公司名下又無財產可供禁止處分,其繼承人不論有無繼承任何財產,只要未放棄繼承,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即為法定清算人將會因此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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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限定繼承規定係規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即會因繼承而被限制出境。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八十條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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