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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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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開店商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
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還有那些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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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

回應編號:9772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知案例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係其100%持有股權之薩摩亞群島A公司於年度辦理清算完結所致,經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之營業費用,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惟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A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申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列,補徵稅額340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尚須檢具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因營業上虧損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2)

回應編號:9512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認列時點不當案例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普通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因該公司所投資之境內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認列之投資損失,惟依乙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及相關減資證明文件,減資基準日為前年12月25日,該公司誤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當年2月20日作為基準,於當年度申報投資損失,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核定剔除補稅,並將該投資損失轉列於前年度,因前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負500萬元,轉列投資損失2,000萬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負2,5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列報投資損失時,應注意投資損失之適用範圍、認列時點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避免申報錯誤。

另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8.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3)

回應編號:9481

列報外銷損失遭剔除並補稅100萬案例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主張係其生產之產品銷售予國外B公司,因產品與國外當地國家安全規格不符,而給付B公司之賠償款,A公司雖已提示買賣契約書及銀行匯款證明,惟未能檢附國外B公司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致所申報之外銷損失與前揭規定未符,而遭剔除並補徵稅款100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以下者免附)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申報外銷損失時,應留意是否依前開規定取具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4)

回應編號:9259

轉投資應注意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倘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舉例說明,一公司在三年前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因此在今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該公司於今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可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減資後今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為4,000萬元;又多年後乙公司營運未見起色,遂於幾年後辦理清算結束營業,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該公司於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3,5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億元-當年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清算分配款500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又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至於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正確計算投資損失,避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5)

回應編號:9172

認列投資損失財稅會計處理大不同

一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100萬元,該公司表示該損失是轉投資之被投資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營業虧損,所以該公司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按投資比例同步認列投資損失,惟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被投資公司雖發生營業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該公司原出資額並未實際折減,故該筆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不得認列,因不符規定而遭補稅。

投資損失之列報,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處理並不相同,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說,必須是被投資事業因營業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等事實,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時,始得列報投資損失,並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投資其他營利事業,然而投資難免會出現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的情形,在申報所得稅時,如欲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被投資公司是否已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發生合併、清算等事實,而使原出資額發生折減,並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證,避免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6)

回應編號:9051

出售投資股權發生損失勿申報為投資損失應申報出售資產損失

一公司自投資境外A公司,並陸續受讓或轉讓案關股權。其於7年後出售A公司股權,申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投資損失2千餘萬元,國稅局以甲公司係出售A公司股權,應以其出讓股權收入及歷次投入資金成本,正確計算並申報處分資產損益,否准其認列投資損失。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甲公司既已於出售A公司股權,已無投資損失之適用,應屬處分資產損益,且依甲公司於行政訴訟程序補提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備之累計投資成本金額,仍低於出售A公司股權價格,並無損失可言,判決甲公司敗訴。

營利事業投資公司股權,如原投資之出資額折減者,折減金額係屬投資損失;如該股權出售,致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則差額係屬出售資產損失,兩者性質有別,適用之法令及申報科目並不相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之投資損失,係指投資者「仍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權,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事由,造成原投資之出資額折減者,始有投資損失之適用;若股權已出售,產生之損益則屬處分資產損益性質,並無上開投資損失規定之適用,而應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第100條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的各項費用或損失的認列,須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產生,始得認列。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公司股權發生之損失應申報為出售資產損失,勿申報為投資損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營利事業若投資國外公司取得之股權,有「原投資之出資額折減」或「股權出售致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情形,應申報投資損失或處分資產損益,並提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備查,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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