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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價格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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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廣告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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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價格廣告不實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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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價格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8361

價格虛偽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鍰10萬

台灣森那OO亞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宣稱「KIA CARENS 德式7人座 MPV 79.9萬起」等廣告,涉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KIA Taiwan台灣森那OO亞」臉書粉絲團廣告106年6月7日貼文內容刊載「KIA CARENS 德式7人座 MPV 79.9萬起」等,將「7人座」、「79.9萬起」合併陳述;又該公司網站及粉絲團所載影片及電視廣告最終畫面標示「KIA CARENS 柴/汽油 全新上市 79.9萬起」,旁白陳述「KIA CARENS 德式7人座MPV 79.9萬起 全新上市」,亦將「7人座」、「79.9萬起」合併陳述,就廣告內容整體觀察,易使人產生KIA CARENS德式7人座MPV 79.9萬元起之印象,惟該車款7人座之建議售價實際係99.9萬元起,上開廣告宣稱使人誤認KIA CARENS德式7人座MPV價格為79.9萬元起,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75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森那OO亞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宣稱「KIA CARENS 德式7人座 MPV 79.9萬起」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 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回應主題:價格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5979

商品價格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5萬元

康O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與艾OO國際有限公司 於17Life團購網刊載Wifi無線訊號強波器「Tenda FH303 300M」商品,宣稱「原價$2290 節省$1340」、「$950起」及「4.1折」等文字,整體予人之印象為系爭商品於17Life團購網原售價格為每台2,290元,促銷期間每台最低以950元特價銷售,折扣最高可達4.1折,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惟經公平會調查發現,2,290元係案關商品製造商所制訂之全球建議售價,康O公司及艾OO公司未曾以2,290元販售,且系爭商品之原價低於2,290元。是以,康O公司及艾OO公司案關廣告之原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有使觀者產生「Tenda FH303 300M」原價係2,290元之錯誤印象,並因拉大與特價之差距,致擴大折扣比例、提高商品招徠程度,有助於增加交易機會,而對其他競爭對手產生不公平競爭影響,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0次委員會議通過,康O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與艾OO國際有限公司 於17Life團購網刊載Wifi無線訊號強波器「Tenda FH303 300M」商品,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康O公司與艾OO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 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回應主題:價格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5978

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網站廣告不實罰5萬

義O公司網路DM於101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登載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等語,惟該會調查發現系爭運動鞋商品原價應為5,550元,實際銷售之優惠價格則為3,330元,與事實不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義大世界購物廣場」網站所載之「7月尋寶快訊」宣稱該商品「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價格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5977

 宣稱「原價」、「市價」與實際價格不符罰5萬

長O家具行於報紙及網站廣告刊載 「5尺二線獨立筒床墊」、「原價$22000」、「促銷價$1990元」,「美國原裝進口席夢思名床」、「原價160000」、「斷頭價18800」,且於所示原價價格加註打叉記號,宣稱各商品之「原價」、「市價」價格,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長O家具行未曾以廣告所示「原價」或「市價」銷售各該商品,僅以略高於廣告所載「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之價格銷售,則其實際銷售情形,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甚大。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1年9月5 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 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價格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5976

銷售中古車價格廣告不實公平會罰鍰10萬

忠X汽車商行於汽車交易網刊登「編號S489830納智捷 LUXGEN 7 SUV售價59.8萬元」及「編號S490979納智捷 LUXGEN 7 SUV售價58.8萬元」2則廣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忠X汽車商行自承系爭廣告所銷售之中古車為同一商品,實際銷售價格為69.5萬元,且稱系爭廣告售價為貸款價,故系爭廣告售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30次委員會議通過,忠X汽車商行於網路銷售「LUXGEN 7 SUV」中古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 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回應主題:價格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5975

汽車商行銷售中古車於網站刊載價格不實公平會罰10萬元

世x汽車商行於8891中古車網架設世x汽車網站,刊登普騰Gen2 06年「已成交」、「售價:10.0萬元」,且成交價格亦為10萬元,然實際售價約為25萬元,有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世x汽車商行於世x汽車網站銷售普騰Gen2 06年中古車,刊登商品相關資訊及照片,並於照片旁標註「售價:10.0萬元」,且同一畫面並未就系爭價格加註限制;復查案關網站「成交紀錄」案關網站價格僅指頭期款,實際價格需另與網頁末頁所載「特價方案均需搭配(20萬20期零利率)」之貸款額合計,故普騰Gen2 06年實際售價為30萬元,本案成交時雖另予優惠而實際售價約為25萬元,惟案關網站刊載之商品售價、成交價均與實際價格不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此於第1181次委員會議通過,世x汽車商行於8891中古車網架設世x汽車批發廣場,刊登「普騰Proton Gen2 2006年出廠 灰色系」廣告,其予人印象為普騰Gen2 06年銷售價格為10萬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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