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沒收定金未列入其他收入申報遭補稅罰款
有一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得其沒收乙公司給付之定金500萬餘元,短漏報其他收入5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該公司不服,主張其沒收該款項的公司對此沒收定金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須待法院判決或雙方和解始能認定其利得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公司行使沒收500萬餘元定金之事實,既發生於98年度,行使沒收定金之權利,並於98年度取得該沒收定金之收入,按定金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之履行或擔保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國稅局核定甲公司短漏報其他收入500萬餘元及裁處罰鍰,並無不合,判決甲公司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與他方訂約並受有他方定金,因契約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有沒收定金時,縱付定金之一方提起返還訴訟,仍應於沒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10類列入其他收入申報課稅,以免遭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