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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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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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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
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
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
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
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日止,按退稅額,依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
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9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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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下列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一、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為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二、前款以外情形者,為核定稅額通知書。
前項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復查申請事項。
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受理復查機關。
七、年、月、日。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2條
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國稅複查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稅局 )
空白複查申請書表(odt) 檔案下載
空白複查申請書表(word) 檔案下載
空白複查申請書表(pdf) 檔案下載
複查申請書填表範例(word) 檔案下載
複查申請書填表範例(pdf) 檔案下載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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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325

復查決定書同居人收受具合法送達效力

國稅局交郵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寄送復查決定書,因義務人不在家由其妻代為收受,妻將該復查決定書收下後忘了轉知,致於復查決定書送達後逾30日始提起訴願。確同居一處共同生活,且其妻具有辨識能力,依前揭規定,該復查決定書自其妻收受時起發生送達效力,不得以其妻戶籍未設於該處,主張送達不合法,受理訴願機關得以逾訴願提起期間為由駁回。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故復查決定書如對應受送達人為送達而由其同居人代收,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復查決定書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於應受送達處所經同居人代為收受時,該送達程序即屬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該同居人收受復查決定書之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以免逾救濟期間。


回應主題: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240

郵寄稅捐文書於寄存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稅捐文書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至郵局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已生送達效力。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退還其父遺產稅事件,經審核後予以否准,該行政處分函於郵寄應送達處所因不獲會晤符合有關送達規定之應受送達人,爰經郵務士於109年3月20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甲君於同年5月5日提起訴願表示不服,並說明其逾期提起訴願係因工作繁忙,遲至同年4月20日至郵局領取稅捐文書,始收受該否准退稅之行政處分,惟因已逾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須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經財政部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稅捐文書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寄存送達在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其事,並前往領取相關文書之狀態,以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之時點,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稅捐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局領取。另因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至郵局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已生送達效力。因此應注意提起行政救濟之法定不變期間,以維護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8900

欠稅在行政救濟中仍被移送強制執行

有一陳小姐欠繳之稅捐正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國稅局說明該案例,納稅義務人陳小姐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依法申請復查,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前述規定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因此經移送強制執行。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復查者,則暫緩移送執行。

上述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基於行政救濟「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及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在「稅捐」或「罰鍰」處分個別之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另欠稅遭移送執行後,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署所轄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或遭拘提管收之窘境。


回應主題: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7934

公司對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負責人申請不適格應以公司名義申請

國稅局受理復查案件時,常發現公司以負責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致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公司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該公司名義申請復查,始符合規定。

依公司法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時,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又清算人為法人之代表人,如清算人對核課該公司之稅捐及裁罰處分不服,應以該公司名義申請復查,如逕以清算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又未能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法理,駁回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對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除注意法定申請期限外,亦須留心當事人資格之規定,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行政救濟權益。


回應主題: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6524

承租店面店家業者未申報扣繳憑單罰鍰3萬復查駁回

國稅局查獲轄內甲商行負責人A君,年度向B君承租房屋1棟,每月給付租金25,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計30,000元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經限期補報補繳並處罰鍰30,000元。A君不服主張不知道租金要扣繳及申報,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依前揭規定予以駁回。

納稅義務人有營利事業所給付之租金達扣繳標準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其租金之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而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回應主題: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523

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程式免遭駁回

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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