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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預收訂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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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訂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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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訂金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
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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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業別

範圍

開立憑證時限

特別規定

買賣業

銷售貨物之營業。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製造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同買賣業

 

手工業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材料,以人工技藝製銷產品之營業。包括裁縫、手工製造之宮燈、編織品、竹製品、藤製品、刺繡品、貝殼品、雕塑品、金屬裝飾品及其他產品等業。

同買賣業

 

新聞業

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一、印刷費等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廣告費以收款時為限。

三、銷售貨物部分,按買賣業開立。

 

出版業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化學方法印製之書籍、圖畫、錄音帶、發音片、錄影帶、影碟片,並由出版商名義發行出售之營業。包括書局、印書館、圖書出版社、唱片製造廠等業。

同買賣業。

 

農林業

凡投資利用土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營業。包括農業、林場、茶園、花圃、果園及菇類培養場等。

同買賣業。

 

畜牧業

凡投資利用牧場或其他場地,從事養殖動物之營業。包括牲畜、家禽、鳥類、蠶、蜜蜂等。

同買賣業。

 

水產業

凡投資利用漁船、漁具或漁塭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養殖之營業。包括漁業公司、水產公司。

同買賣業。

 

礦冶業

凡以人工與機械開採或冶鍊礦產品或採取砂石之營業。

同買賣業。

 

包作業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印刷業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其他方法承印印刷品之營業。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公用事業

凡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之營業。包括電燈公司、電力公司、電話公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部分,應按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娛樂業

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

一、音樂院、戲劇院、電影院、說書場、遊藝場、俱樂部、撞球場、導遊社、桌球場、網球場、高爾夫球場、保齡球場、溜冰場、釣魚場、兒童樂園、花園及其他遊藝場所等業。

二、戲班、劇團、歌舞團、馬戲團、魔術團、技術團、音樂隊、角力、拳擊、球類等比賽及臨時性影映等業。

三、舞廳、歌廳等營業。

以結算時為限。

 

運輸業

凡具有運輸工具,以運載水陸空旅客貨物,或具有交通設備以利運輸工具之行駛停放及客貨起落之營業。包括具有船舶、車輛、飛機、道路及停車場站、碼頭、港埠等設備之機構。

以收款時為限。

 

照相業

包括攝影、繪像、沖印等業。

以交件時為限,銷售器材按買賣業開立。

 

裝潢業

凡經營室內裝潢設計製作,庭園設計施工,櫥窗舖面設計修飾之營業。包括裝潢行及其他經營裝潢業務之組織。

以收款時為限。

 

廣告業

凡經營廣告招牌繪製,各種廣告圖片、海報、幻燈片之設計製作,各種廣告節目製作之營業。包括廣告業、傳播業等。

以收款時為限。

 

修理業

凡為客戶修理物品、器具、舟車、工具、機器等,使其恢復原狀或加強效能者之營業。包括修理車、船、飛機、工具、機械、水電、鐘錶、眼鏡、自來水筆、電器、舊衣服織補及其他物品器具之修理等業。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加工業

凡由客戶提供原料委託代為加工,經加工後以加工品交還委託人,而收取加工費之營業。包括碾米廠、榨油廠、磨粉廠、整理廠、漂染廠等業。

同修理業。

 

旅宿業

凡以房間或場所供應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包括旅館、旅社、賓館、公寓、客棧、附設旅社之飯店、對外營業之招待所等業。

以結算時為限。

 

理髮業

包括理髮店、美容院等業。

以結算時為限。

 

沐浴業

凡以洗滌設備供顧客沐浴之營業。包括浴室、浴池、澡堂等業。

以結算時為限。

 

勞務承攬業

凡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人完成一定工作之營業。包括貨物運送或起卸承攬、農林作物採伐承攬、錄音、錄影、打字、繪圖、晒圖、洗衣、清潔服務、白蟻驅除及其他勞務承攬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

 

倉庫業

凡為他人堆藏及保管貨物而受報酬之營業。包括專營或兼營之倉庫、堆棧、冷藏庫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

 

租賃業

凡以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出租與人交付使用,收取租賃費或報酬金之營業。包括出租工具、機械、器具、車輛、船舶、飛機、集會禮堂、殯儀館、婚喪禮服、儀仗及出租營業權、商標權、礦產權、出版權等業。

以收款時為限。

 

代辦業

凡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之營業。包括報關行、船務行、傭工介紹所等業。

按約定應收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行紀業

凡代客買賣或居間買賣貨物之營業。包括委託行、經紀行、拍賣行、代理行等業。

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技術及設計業

凡為他人作技術上之服務及為他人在生產技術、土木、機械、化學工程專業調查研究方案等方面,提供設計之營業。包括公共關係服務業、機械化學工程設計業、中外技術合作及提供專利或發明與他人使用之營業人等業。

按約定應收報酬金、設計費時為限。

 

一般飲食業

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廳、無女性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特種飲食業

包括酒家、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或女性陪侍之餐飲店、茶室、咖啡廳及酒吧等業。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公證業

凡辦理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並收取費用之營業。包括公證行、公證公司及其他經營公證業務之組織。

按約定應收公證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銀行業

凡經營存放款、匯兌、兌換之營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

以收款時為限。

倉庫、保管箱等營運收入、租金及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保險業

凡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分別按買賣業或其他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信託投資業

凡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資本市場有關目的投資之營業。包括信託公司及兼營信託投資業務之事業。

以收款時為限。

保管箱、機器等租金收入及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證券業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業務之營業。包括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交易所等。

以收款時為限。

 

期貨業

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等。

以收款時為限。

 

票券業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票券買賣業務之營業。包括票券交易商及兼營票券買賣之事業。

以收款時為限。

 

典當業

凡經營貸款於客戶並取得典質權之營業。包括典舖、當舖、質押舖等。

以收款時為限。但流當品以交貨時為限。

 

說明: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另有規定免開統一發票外,不得開立普通收據。

二、本表未規定之業別,其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比照性質類似之業別辦理,無類似之業別者,由財政部核定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預收訂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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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預收訂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8655

營業人預收貨款須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近日查獲有營業人買賣貨物,於交付前先向消費者預收訂金,惟未於收取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性質屬買賣業之營業人,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因此,營業人如在貨物交付前,已向消費者收取訂金者,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就剩餘款項再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收受訂金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稅款。買賣業之營業人如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被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回應主題:預收訂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6638

營業人收受訂金未開立發票如查獲時已解約並退還訂金仍需處以行為罰

銷售貨物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查獲經營銷售家具之甲營業人在6月間與乙簽訂買賣合約,收受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款,惟於該局調查前,乙已於去年12月間以商品規格不合為由與甲解除契約,甲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甲營業人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然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之行為,仍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收受訂金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稅款,如未開立發票,雖然已解約並退還訂金,仍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行為罰鍰。如果事後交易取消退回預收訂金時,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千萬不要貪圖一時方便或應他人要求而不開立,以免因小失大。

 

回應主題:預收訂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6637

漏開預收貨款發票即涉嫌逃漏稅捐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這樣的行為即涉嫌逃漏稅捐,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另預付貨款之營業人則涉及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乙公司向甲公司大量進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三成貨款作為訂金,甲公司收取三成貨款時並未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甲公司是於陸續出貨時才隨貨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貨款先由預收貨款中抵銷,嗣後,乙公司因其他原因要求甲公司暫停出貨,預收之三成貨款尚有數百萬元未抵銷,經稽徵機關查獲,就未抵銷貨款金額計算甲公司漏稅額補稅,並就漏稅罰及行為罰擇一重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若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雖已取消交易契約退回訂金,尚無補稅處漏稅罰問題,惟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行為罰。

 

回應主題:預收訂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6636

如有預收訂金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已非常普遍,營業人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營業人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其實營業人已經違反「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

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發票,所以營業人在收到匯款後就應該依規定開立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回應主題:預收訂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6635

預收訂金依規定開發票然未交付與實際買受人仍受處罰

營業人預收訂金雖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然未交付與實際買受人,仍應受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係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規定而言,而所謂「他人」,則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不包括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以外之他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給予「直接買受人」憑證,即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法行為,自應依該條規定按認定總額處5﹪罰鍰。另依據稅捐稽徵法99年1月6日修正公布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回應主題:預收訂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634

銷售貨物勞務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網路交易常有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情形,有業者以為尚未出貨,交易尚未完成,所以於收到匯款後並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然此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銷售貨物勞務如有預收訂金於收款時,即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業者已經違反稅法規定。

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或是預收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業者在收到匯款後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出貨前已先向消費者收取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另常見有沒收定金漏未申報事項,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徵本稅外,尚須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