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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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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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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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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6794

營業人間互有交易不得以相抵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有一甲公司99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予甲公司,但上述交易其實是甲公司以該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該刨除料折抵價值由工程款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之減少,該局乃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甲公司敗訴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間互有交易,應就各自交易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與對方,並如實全額申報營業稅,千萬勿以交易金額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6793

營業人無進銷貨事實相互開發票除補徵及罰鍰亦涉刑事責任

有一公司因涉嫌無進貨事實,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10,818萬元、丙公司1,902萬元及丁公司2,998萬元,銷售金額合計15,718萬元,同時又取具上揭乙公司9,085萬元、丙公司3,284萬元及丁公司4,674萬元之統一發票,進項金額合計17,043萬元,二者相減,虛報進項金額大於虛報銷項金額1,325萬元,致虛報進項稅額662,115元,經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62,115元,並處罰鍰5,296,900元。

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駁回,仍表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復提起再審,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至於甲、乙、丙等公司負責人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刑事判決有罪。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與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本法第51條第5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6792

進銷互抵而未開立及小心遭罰

有一甲公司承包營造廠轉包的道路工程,約定以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折抵的銷售額合計四百餘萬元,未依規定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同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及進貨金額5%的行為罰。

甲公司不服,主張所謂逃漏稅應有實質減少租稅繳納,其依工程合約書所載工程總價折減刨除料剩餘價值後之餘額開立統一發票,與國稅局主張應按工程總價開立銷貨發票並取具刨除料進貨發票,二者所應繳納之營業稅並無差異,其為求效率而為折抵,並無逃漏稅動機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營造廠約定,以其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並自行帳載借記:原料進料及貸記:工程收入,顯見其確有銷貨(工程收入)及進貨(刨除料)事實,自應就系爭工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就進料(刨除料)取具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公司既未於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自不得主張以該等進項稅額扣抵其因折抵刨除料而短漏報工程收入的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換出部分係屬銷貨,換入部分則屬進貨,雙方均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不得將之進銷互抵,否則一旦經查獲,稅捐稽徵機關以漏進漏銷為由,不僅要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及行為罰。

 

回應主題: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6791

同老闆公司有二個不同名稱對開發票藉以沖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查獲公司有二個不同名稱,三個統編,然是同一老闆,在每二個月申報營業稅時,老闆會要求員工把刷卡的金額開在三聯式發票裡,然後用三家不同的統編互開,對開發票藉以沖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對該公司補稅及處罰,如果情節重大,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雙方均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不得將之進銷互抵,而免除開立及取具憑證的義務,否則將遭稅捐稽徵機關以漏進漏銷為由,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6790

營業人互有交易不得以相抵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有一甲公司年度向乙公司承租賣場銷售服飾,約定年租金3,000萬元,並於該年度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計1億元,雙方約定由甲公司依差額開立7,000萬元之發票;經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核認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3,000萬元及未依規定給與乙公司憑證3,000萬元,核處漏稅額150萬元,及行為罰100萬元(3,000萬元×5%=150萬元,依規定該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經擇一從重按漏稅額150萬元處5倍以下之罰鍰;而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應裁處行為罰100萬元。

另乙公司收取租金短漏開統一發票3,000萬元及未依規定給與甲公司憑證3,000萬元,除補稅外亦被擇一從重按漏稅額150萬元處5倍以下之罰鍰;而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亦遭裁處行為罰100萬元。

營業人間若互相交易,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勿以交易金額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互有交易,應就各自交易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與對方,並如實全額申報營業稅,而非以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發票,否則一經查獲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5條規定,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789

詐欺對開型虛設行號對開不實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緝涉嫌虛設行號案件作業要點

肆、涉嫌虛設行號之查處:

一、虛設行號型態
七)詐欺對開型虛設行號:營利事業設立數家後,將所領用之發票相互循環對開,製造營業假象虛增營業額,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俟時機成熟即向銀行冒貸鉅額款項、融資或貼現;或循環對開不實統一發票,以虛增公司銷售額及成本,以達公司上市、上櫃及逃漏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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