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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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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醫療院所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
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
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二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所得稅法第89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
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
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
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
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
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
,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
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
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
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所得稅法第92條

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
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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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醫療法第22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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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364

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費用遭剔除案例

國稅局查核某診所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於三年前1月購買醫療設備720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20萬元〔720萬元 ÷ (5+1)年=12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90萬元〔720萬元 ÷ (7+1)年=9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30萬元。

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折舊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每年折舊額、殘值及續提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每年折舊額=(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殘值) ÷ 耐用年數
(二)殘值=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 (耐用年數+1)
(三)續提折舊額=(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


回應主題: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8952

受僱住院醫師是否強制參加勞工保險

公立醫療院所及僱用員工5人以上且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即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依規定為所僱用之住院醫師等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不得選擇性辦理。 至於已辦理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或非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雖非屬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所僱用之住院醫師等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已辦理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或非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則應為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住院醫師等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未依規定辦理,除了核處應負擔保險費10倍罰鍰外,雇主還要賠償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所受之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創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原僅參加就業保險之私立醫療院所,可向勞保局辦理轉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不僅可增加員工在遇有生育、老年、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等保險事故時之保障,並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回應主題: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8707

醫療院所醫美診所醫療勞務免繳營業稅

衛福部核釋醫美診所,只要是由合格醫師親自操刀下,皆可視為醫療勞務免繳營業稅。

「美容醫學」,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並可免辦營業登記。醫療院所從事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專營該醫療勞務者依前揭法令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也就是說,目的是為治療疾病,都可視為醫療勞務,就免課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醫療院所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營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之所得,屬經營者之執行業務所得,執行醫美服務的診所醫療院所不論是微整形、拉皮、脈衝光等「美容醫學」一般稱醫美手術,在不需申報營業額情況下,免繳營業稅但仍要繳所得稅。但如該執行醫美服務的診所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外,其營利所得尚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經營者之綜合所得稅。


回應主題: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7040

醫療機構擅立名目收取醫療費用違法最高罰25萬


臺北市政府近日依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指出,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預收醫療費用,違者將依醫療法規定處理。因此針對醫療機構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乃違反醫療法,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且前行政院衛生署曾有函釋,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費,而有關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故該醫療機構因有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情事,即係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第22條規定規定處罰鍰,即屬適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機構經營業者,勿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以免違法受罰,違反前揭規定得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7039

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近來國稅局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遭國稅局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爰此「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准依前揭稅法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然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或是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如醫美院所內販售保養品,則屬一般商業行為,就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

 

回應主題: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7038

醫院診所負責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所得額

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係按核定點數每點0.78元計算,而不是依核定收入之78%計算,且部分負擔收入亦需納入健保收入一併計算其所得額。

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為:
 (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 - 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 * 0.78元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78%) = 健保收入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開設嘉嘉診所,收到健保局核發99年度之扣繳憑單金額為2,5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1,000,000元,核定費用點數為3,180,000點,那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A君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額為:【(2,500,000元+1,000,000元) – 3,180,000 * 0.78】=1,019,6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創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部分未設置帳簿之醫院、診所負責人對於健保收入及費用該如何計算執行業務所得,不甚瞭解,致發生有醫院、診所負責人誤用96前健保收入的費用計算標準計算申報健保收入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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