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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
回應編號:9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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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存貨及固定資產課稅與否依情況而定 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係單純獨資組織之使用發票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然而若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雖營業人統一編號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且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頂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除非是獨資組織營業人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 |
回應主題: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
回應編號:8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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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營業稅前後任負責人均應各自申報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新負責人應於單月15日內按期申報營業稅。 前後任負責人若未依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將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4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4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3月1日至3月31日之3-4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5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4月1日至4月30日之3-4月期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按其經營該獨資事業所屬期間依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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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
回應編號:8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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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欠稅或違法以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後,如經稽徵機關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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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
回應編號:8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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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7年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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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
回應編號:8610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盈餘應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有一納稅義務人A君為一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該企業社係使用統一發票商號,非屬小規模營業人(企業社)已依規定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A君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同其餘所得辦理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104至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經營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特別注意,每年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營利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除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列報該筆所得,以免遭致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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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共有4 頁22 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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