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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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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存貨及固定資產課稅與否依情況而定 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係單純獨資組織之使用發票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然而若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雖營業人統一編號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且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頂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除非是獨資組織營業人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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