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向經銷商收取權利金違反公平交易法罰鍰千萬元
弘O多媒體科技公司以契約向經銷商收取權利金,並訂定維持優惠租價或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促使經銷商對有使用其他競爭品牌伴唱產品之下游事業加收租金等行為,有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弘O公司與經銷商訂立104年經銷合約書時,同時收取104年度經銷總金額10%之票據作為權利金,約定以經銷業務優劣等因素決定退還權利金額度,其後並訂定作業辦法,規定已無能力承租他牌伴唱機之店家,弘O公司仍予維持優惠租價,要求經銷商必須每月填報維持優惠租價及租金調整店家明細呈報弘O公司,促使下游經銷商要求放台主對有同時使用其他競爭品牌伴唱歌曲之店家加收租金,或迫使店家退租其他競爭品牌之歌曲,核其目的並非單純推廣歌曲獎勵或單純反映歌曲或整體MDS-655電腦伴唱機歌曲之成本。
復因弘O公司經銷之MDS-655電腦伴唱機具有極高之市場占有率,對經銷商有絕對優勢地位,且放台主及店家對MDS-655電腦伴唱機商品具有極高之依賴性,故弘O公司前揭經銷合約書約款及作業辦法,業足以促使經銷商要求放台主對有同時使用其他競爭品牌伴唱歌曲之店家加收每台MDS-655電腦伴唱機每月2,000元租金,導致放台主對使用其他競爭品牌伴唱歌曲的店家加收每台MDS-655電腦伴唱機每月2,000元租金之行為;造成店家須支付較高租金或選擇退租其他競爭品牌之伴唱歌曲,已阻礙伴唱產品競爭品牌事業從事競爭,亦造成部分卡拉OK店家之消費者在相同消費金額下可選唱之歌曲數量減少,對伴唱產品供應市場之競爭及消費者利益顯有負面影響,是故弘O公司系爭行為核屬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從事競爭,而有限制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1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弘O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契約向經銷商收取權利金,並訂定維持優惠租價或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促使經銷商對有使用其他競爭品牌伴唱產品之下游事業加收租金等行為,核屬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從事競爭行為,而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處弘O公司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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