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因此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法定每小時基本工資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不須再行加給。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如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為原約定時薪之兩倍(每小時基本工資×2)以上,方符合規定。
舉例說明,早餐店時薪150元打工族,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一週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上限,但依規定,第6天工作,當日仍須依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39條規定略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違反相關給假或給薪規定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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