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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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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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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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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570

食藥署啟動人氣旅宿業附設餐廳稽查專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111年度人氣旅宿業附設餐廳稽查專案計畫」,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人氣旅宿業附設餐廳,以維護食品安全。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業者在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及相關食品標示等之落實情形並進行產品抽驗,如查獲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作業環境衛生之維護及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習慣很重要,作業環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也應定期檢查食材、調味料之有效日期,以避免誤用,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分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499

即食食品衛生抽驗結果複抽不符合規定重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用熟食的衛生安全,特別針對市售三明治、便當、壽司、生菜沙拉、滷味、輕食餐點等即食食品進行抽驗,共計抽驗16件,檢驗結果2件不符合規定,經令業者限期改善後,再次前往複抽,複抽結果2件產品(高麗菜絲(可即食)、蜜汁叉燒)不符合規定。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複抽不符規定業者,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裁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及大腸桿菌群常被用來作為監測食品是否遭受污染,或是製程有無衛生缺失的重要指標,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作過程當中的衛生狀況、食材、器具及包裝過程可能遭受污染,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所造成。餐飲及食品販賣業者應做好衛生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操作人員於調理食品前後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凡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污染,並妥善控制販售量,切勿大量製作囤積販售。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485

加強抽驗管理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網路電商平台販售禽畜製品、乳品類、蛋類、水產品、油品及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食品等有汙染之虞食品進行抽驗食攝入戴奧辛及多氯聯苯,總計抽驗20件產品(含禽畜製品類4件、乳品類3件、蛋類4件、水產品3件、油脂類2件、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食用之食品4件),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

食品中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或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含量總和超過限值時,北市衛生局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稱「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爰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入並銷毀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9471

食藥署啟動年度奶精產品製造業稽查專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年度奶精產品製造業稽查專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國內奶精產品工廠製作環境及產品標示執行稽查,並抽樣檢驗,以保障產品之衛生安全。

本專案稽查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資訊、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自主管理、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產品標示、產品回收至銷毀作業流程查核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等項目,另依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針對產品進行檢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奶精於製作過程或保存條件不佳時,容易受潮而變質,確保奶精產品生產、製作、運輸及保存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9444

第一波網路販售食品抽驗結果

臺北市衛生局發布第一波網路販售食品抽驗結果 ,臺北市衛生局110年3月至4月間抽驗第1波網路販售食品,總計抽驗18件產品(10件水產品及8件烘焙食品),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此次共計查驗18件產品,包含水產品10件(蝦蟹類3件、貝類3件、魚類4件)及烘焙食品8件(西式糕點4件、中式糕點4件),檢驗項目包括多重動物用藥48項、重金屬甲基汞、鎘、鉛及食品微生物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及防腐劑12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 此專案除抽驗水產品及烘焙食品外,後續將持續抽驗網路販售之蔬果、蛋類、肉、茶葉、花草茶及冷凍調理等食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烘焙食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製造食品販售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完整包裝且具有中文標示內容,例如:品名、內容物名稱、重量、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有效日期、原產地、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並確認低溫保存產品是否確實低溫配送及有效期限,以確保消費者之食品安全與本身商譽。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9298

餐飲衛生食安五要稽查最重罰2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特別於109年9-10月成立稽查專案,針對轄內火鍋店業者進行專案衛生稽查,共稽查29家,複查後皆符合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本次專案的食品衛生稽查重點為「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從業人員衛生」、「食材處理」、「作業場所設施衛生」、「設備與器具衛生」等,初查結果19家有部分衛生缺失,經統計前3項為「食材處理及製程衛生」、「從業人員未依規定辦理體檢」及「設備器具不潔」,經限期改善,複查結果皆合格。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倘違反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本次專案對於上述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同時進行「牛肉原產地」、「火鍋湯底食材」、「基因改造食品」及「重組肉食品」等標示查核,結果皆符合規定。倘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0款,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確實掌握食安「5要」秘訣:「食品業者要登錄」、「從業人員要體檢」、「食材來源要清楚」、「餐飲衛生要注意」、「食品標示要完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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