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播使用前後身型變化及輔以所出現電視廣告擷取畫面廣告不實共罰30萬
東OO視購物台「輝葉溫揉舒壓曲線限量組」 商品廣告,宣稱「…讓您輕鬆找回迷人的曲線…魔鬼的身
材…」輔以所出現電視廣告擷取畫面,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東OO視購物台「輝葉魔塑小精靈」商品廣告, 宣播使用前後身型變化及輔以所出現電視廣告擷取畫面,
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委員會議通過,處東OO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另處輝O葉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申請近似於所有之企鵝商標圖樣違反公平交易法
明OO易有限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僅申請近似於所有之企鵝商標圖樣外,並授權○○○使用紅嘴企鵝及圖商標,於印章、貼紙商品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嫌。
美商裘克公司自荷蘭商屏谷公司PINGU B.V.移 轉取得商標,指定使用於包括各種文具、餐具、鐘錶、背包、服飾等數
百種商品,行銷全球各地。屏谷公司為維護其商標之權益,於一九八八年在荷蘭取得商標註冊外,並以其「PINGU」、「 」、「 」及「
」圖樣,陸續於美、日、韓等三十餘國取得註冊商標 與服務商標,另在台灣亦曾發行「PINGU」黏土動畫卡通VCD及 發行PINGU企鵝家族有聲電腦教學光碟片,且標有「PINGU」及企鵝圖樣等四商標之商品在我國廣為販售,足認「PINGU」等四商標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明OO易有限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僅申請近似於所有之企鵝商標圖樣外,並授權○○○使用紅嘴企鵝及圖商標,於印章、貼紙商品上,使用相同於PINGU企鵝圖樣,而吉蒂行更於產品型錄中揭示其圖樣為「PINGU」、「東森幼幼電視明星」,足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誤認其商品來源,或經授權製
造、販售。
綜上,未經檢舉人授權或同意,竟擅自使用所有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PINGU」及企鵝圖樣等
四商標表彰其商品來源,致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誤認,損害之商譽,並嚴重違反商業競爭倫理,顯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顯失公平行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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