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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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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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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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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749

火鍋蔬菜檢出農藥殘留罰鍰6萬以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火鍋料及冷凍冷藏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火鍋店、餐飲店、市場、賣場、超市等,共計抽驗55件,其中5件品質不符規定,不合格率9.09%。本次共計抽驗55件產品,包括15件蔬菜、9件鴨血、31件火鍋料加工製品(豆製品、貢丸、魚肉煉製品、米血糕、蒟蒻)檢驗項目包括食品添加物(如防腐劑12項、殺菌劑、漂白劑、著色劑等)、動物性成分、農藥殘留等。

結果4件蔬菜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1件豆腐(素)檢驗結果含防腐劑苯甲酸不符規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9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倘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回收。如無法取得來源合格證明時請暫停販售,並於門市明顯處提供合格證明供消費者觀看瀏覽查詢,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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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447

批發市場蔬果農藥添加物殘留抽驗結果公布

臺北市市場處公布110年5月批發市場蔬果農藥添加物殘留抽驗1,146件蔬果產品,檢驗結果78件不符合規定,銷毀重量計11,168公斤,不合格率6.8%,其中主要品項為青蔥、菜豆及青江白菜等,經臺北農產公司追查產品來源,供應人分別來自彰化縣、雲林縣、台中市、高雄市、嘉義縣及屏東縣。

臺北農產公司表示,檢驗不合格品項者,已依「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批發市場供應人申請登記及管理要點」規定,通知不合格供貨農民停止供應10天,若有第二次違規停止供應一個月,第三次將廢止供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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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419

手搖飲店檢出農藥超標最高可處2億罰鍰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超市、賣場、茶行、飲料店等處抽驗茶葉及花草茶檢驗殘留農藥,共抽驗79件產品(茶葉66件、玫瑰花9件、菊花3件及蝶豆花1件),檢驗結果3件產品不符規定,不合格率3.8% 。其中台北中山店的「乾燥玫瑰花瓣」,檢出殘留農藥不符規定,已被通知下架,且將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茶葉及花草茶等產品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並依照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銷毀,若仍販售案內違規產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上述檢出之殘留農藥殺菌劑貝芬替、護汰芬、菲克利、派美尼、平克座;殺蟲劑克凡派、佈飛松,均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之農藥,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惟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並加強自主檢驗,定期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送驗,確保產品品質,業者也應保存販售產品之來源憑證,以利進行產品溯源管理。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9389

生鮮蔬果殘留農藥罰鍰6萬以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定期至市場、蔬果零售業者、超市、賣場、餐飲店等處抽驗生鮮蔬果檢驗殘留農藥,110年1月共計抽驗54件蔬果產品,檢驗結果9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16.7%,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可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抽驗9件不符規定蔬果產品,違規原因為「甜豆莢」1件檢出3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秋葵」、「茼蒿菜」各1件檢出2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金桔」、「香蕉」、「菠菜」、「櫻桃草莓」、「青江菜」、「茼蒿」各1件檢出1項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經調查確認違規屬實,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另已通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臺北市第一、二果菜批發市場供應人申請登記及管理要點」,針對違規供應商停止供應10天,第2次停止供應1個月,第3次廢止供應人資格,並加強進場交易蔬果及不合格產品供應業者查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販售業者販售之蔬果應要求賣方提供完整產品交易憑證並保留,另將產品外箱來源資訊(如廠商名稱、供應代號等)拍照存證,以利後續追查不合格產品來源,達到源頭管理。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9214

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7月29日預告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百里酚為養蜂用藥,因其作為人類食品及藥品中添加劑的長久歷史經驗,經評估安全性高,故增訂百里酚於蜂產品得免訂容許量;考量禽畜動物經餵食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可能導致禽畜產品殘留微量農藥,基於風險預先管理,增修訂毆殺松等14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以作為行政管制基準,使各界有所依循。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下載網址: https://www.mohw.gov.tw/dl-62712-d625ebd1-3fb3-4f26-807e-b3f6dc98d6ee.html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9130

賣場餐飲店生鮮蔬果殘留農藥來源無法交代處3萬以上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定期至市場、蔬果零售業者、超市、賣場、餐飲店等處抽驗生鮮蔬果檢驗381項殘留農藥含量,109年2月共計抽驗54件蔬果產品,檢驗結果8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14.8%, 此次抽驗8件不符規定蔬果產品皆為高風險產品,違規原因為「蓮霧」、「茼蒿」、「小芥菜」、「青江菜」各1件檢出2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青蔥」、「木瓜」、「茼蒿」、「紅辣椒(泰國朝天椒)」各1件檢出1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

針對不符規定產品,若業者無法交代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並移請產品來源所轄衛生局溯源處辦及農政單位輔導農民正確田間施藥,另已通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臺北市第一、二果菜批發市場供應人申請登記及管理要點」,針對違規供應商停止供應10天,第2次停止供應1個月,第3次廢止供應人資格,並加強進場交易蔬果及不合格產品供應業者查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上述檢出之殘留農藥殺蟲劑護賽寧、賽安勃、美氟綜、芬普尼、阿巴汀、賽滅寧、益達胺;殺菌劑曼普胺、達滅芬、待克利、賽氟滅,均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之農藥,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惟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可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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