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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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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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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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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1)

回應編號:9771

當眾罵人「醜女」無罪確定

一百貨商場女店員,和隔壁櫃位男店員發生口角,女店員不滿被男店員罵「醜女」,感覺被侮辱,而且還有被歧視的感覺,因此提告公然侮辱罰。

在公開場合用文字或者聲音指名道性罵,只要是侮辱人的意味,有不特定的第3人,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然此案一審裁定依公然侮辱罪嫌判罰男店員四千元,男店員無法接受,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男店員並不是「美學專家」,評論不具公信力,罕見引用「心理學理論」,認為男店員並非「美學專家」,說的話不具權威性,再加上美醜「審美觀」是個人主觀、見仁見智沒有絕對標準,最終判決「無罪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只要主觀上構成「輕蔑特定人」的犯意,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例如「肥的像豬一樣」、「腦子有問題」,但這條界限劃分,似乎還得看法官怎麼認定。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2)

回應編號:9770

當眾罵人「醜女」無罪確定

一百貨商場女店員,和隔壁櫃位男店員發生口角,女店員不滿被男店員罵「醜女」,感覺被侮辱,而且還有被歧視的感覺,因此提告公然侮辱罰。

在公開場合用文字或者聲音指名道性罵,只要是侮辱人的意味,有不特定的第3人,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然此案一審裁定依公然侮辱罪嫌判罰男店員四千元,男店員無法接受,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男店員並不是「美學專家」,評論不具公信力,罕見引用「心理學理論」,認為男店員並非「美學專家」,說的話不具權威性,再加上美醜「審美觀」是個人主觀、見仁見智沒有絕對標準,最終判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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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730

網路情緒化留言店家提告妨害名譽

一臭豆腐店常常大排長龍,卻有人在google評論寫著「有淡淡的化學藥劑氨味,希望是我味蕾問題,體驗不佳,滿腦疑問,還是不要再買了吧!」留下一星負評,店家氣得否認也對網友提告妨害名譽,網友事後刪留言,不過警方已受理報案,依法偵辦。

該店家業者認為覺得吃起來有化學藥劑氨味,是沒有實證就隨意留言,氨是工業原料, 憂心這種評論嚇跑客人,多年商譽將會因此受損,要讓網友知道,就算在鍵盤背後也要為言論負起責任,故提告妨害名譽,回擊捍衛品牌聲譽,替自己討公道。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消費者其批評文章或消費心得內容顯非事實或誇大,亦可對該名客人提出商譽減損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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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538

網路留言毀損商譽可提出商譽減損損害賠償

消費者在網路上發表惡意批評文章或消費心得,公司可否對該消費者提告商譽毀損?

有關網路上發文或評論對公司之名譽或商譽信用等造成毀損,在什麼情況下,要負刑事責任呢?

相關法條規定: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律實務上,在涉及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基於對言論自由保障會採取較寬容的態度處理。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釋:按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意旨:「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

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消費者其批評文章或消費心得內容顯非事實或誇大,可對該名客人提出商譽減損之損害賠償。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5)

回應編號:9319

開店創業商家應知網路霸凌法律知識

店家老板對於網友透過網路論壇、社群網站等公開聊天版面,匿名隨意謾罵行為時,此舉因不特定人都能夠任意得知行為人發表之減損他人名譽的侮辱言論,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已構成公然侮辱罪,將面臨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另可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仍可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上所感受到痛苦之「慰撫金」。

店家老板對於網友在社群網站等網路媒介發表批評他人言論,而且該言論足以毀損名譽行為時,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另可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仍可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上所感受到痛苦之「慰撫金」。

店家老板對於舉辦惡意票選者的毀謗行為,此舉因舉辦惡意票選活動諸如舉辦誰最「爛」或「不受歡迎」,本質上就等於是在批評。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之規定,在社群網站等網路媒介舉辦惡意票選,且該票選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時,舉辦者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另可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仍可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上所感受到痛苦之「慰撫金」。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6)

回應編號:9174

連key三次87法院判罵人賠2000元

平常喜歡在網路上留言罵人的網友要特別注意了,有人在網路上留言「87...87...87」,遭法院判賠2000元的實務案例。

新竹有一名許姓男子在網路中古車零件臉書社團上留言「87...87...87」,對方感覺受辱憤而一狀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為許男連key三次87」(諧音:白癡),已造成名譽受損,構成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法院最後判決依違反公然侮辱罪判處許男罰金2000元,換算key罵一次87要付出666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當面罵人,或只是藉社交軟體例如臉書、微信或者Line,就算不打字罵人,發貼圖嗆聲罵人,只要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有不特定的第3人,一樣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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