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留言毀損商譽可提出商譽減損損害賠償
消費者在網路上發表惡意批評文章或消費心得,公司可否對該消費者提告商譽毀損?
有關網路上發文或評論對公司之名譽或商譽信用等造成毀損,在什麼情況下,要負刑事責任呢?
相關法條規定: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律實務上,在涉及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基於對言論自由保障會採取較寬容的態度處理。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釋:按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意旨:「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
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消費者其批評文章或消費心得內容顯非事實或誇大,可對該名客人提出商譽減損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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