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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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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相關稅法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100條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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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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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363

列報費用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範圍補稅百萬案例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將例行性檢驗支出、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其列報之費用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範圍,經該局查核時剔除,補稅近百萬元。

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必須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且限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使用;非屬上述之費用,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均不得認列為該項支出之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符合高度創新,且符合規定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回應主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326

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應先申請專案認定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新臺幣3,500萬元,可抵減稅額350萬元(3,500萬元×擇定抵減率10%,抵減3年) ,該公司申請3項投資計畫經經濟部工業局審查具有「高度創新」,均符合前揭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惟經該局審查研究發展計畫內容,發現其中1項研究發展作業係與印度軟體公司合作開發,由印度軟體公司提出架構,該公司負責研究發展設計並以印度軟體公司品牌銷售,因該項研究發展投資計畫未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認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項研發計畫之支出1,100萬元,經該局否准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跨國共同研究發展乃為現行產業創新之潮流趨勢,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如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者,准予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
一、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二、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三、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四、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前揭辦法第2條至第4條之規定資格條件;如有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併案申請專案認定。


回應主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146

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新制上路可達投資額10%省稅效果

政府為優化產業結構,於108年陸續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3,並在今年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即可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是企業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5G)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設備及技術,同一課稅年度支出金額在一定範圍內,得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同條例第23條之3則是企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用以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創業者,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支出,若以107年度以後盈餘進行,除可適用投資抵減外,還可再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若妥善規畫,合計等於可達投資金額10%的省稅效果(支出金額5%抵減稅額,再併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加徵5%營所稅)。


回應主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9043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否准認列補稅3百餘萬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研究發展支出6千餘萬元及投資抵減稅額9百餘萬元,查核發現該研究發展支出包含行政人員薪資1百餘萬元及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2千餘萬元,因行政人員未實際從事開發或設計新產品等研究發展活動,及全新儀器設備與充實產業軟實力無關連性,且非屬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研究發展支出項目,該等支出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予以補稅3百餘萬元。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方式,於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常見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項目之規定要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抵減稅額時,其相關研究發展支出應符合稅法及相關規定,如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符合高度創新者,符合規定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回應主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8330

申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及須檢附文件
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若有以下情形,須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
 
(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專用技術;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稅捐機關認定檢附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第1項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1項第3、4款
(1)購置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明細表1份。
(2)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明細表1份。
(3)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4)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付款證明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1項 第2款
(1)公司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說明表1份。
(2)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之計畫名稱及相關契約文件(若有多項委外研發計畫請列表)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4項
(1)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說明表1份。
(2)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3)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第1項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回應主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8329

企業研發抵稅常見三大錯誤小心抵稅權飛了

公司投入高度創新研發,可享所得稅抵減優惠的。抵減金額是以研究發展支出的15%計算,最高,每年可抵減之稅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舉例來說,若貴公司去年花1千萬元在研發費用,最高抵稅金額是1,50萬元(15%),也就是這1,500萬元都全數可以抵稅,省下的費用是很驚人的!然而研發投抵相關辦法十分瑣碎,在申請適用研發投抵之前,應事先多瞭解相關規定及常見錯誤,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常見錯誤一: 公司長期派駐在境外從事研發工作人員之薪資不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若公司在台灣灣以外地區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所發生的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並不適用投資抵減。

常見錯誤二:購買辦公桌椅傢俱,不適用研發投抵 ,例如研發用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樣品等項目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但若申報項目名實不符,會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常見錯誤三:認列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財政部與經濟部特地明列「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的項目,如:例行性檢驗支出、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認證測試費用、研發單位行政管理支出;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就連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相關的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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