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賣場工作超過20年被迫高雄調台北員工告贏
在南部家OO工作(調職前工作調動均在嘉義、台南、高雄等南部) 超過20年,月薪逾7萬員工,指控家OO未事前商量直接寄電子郵件,即把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
任職,導致生活驟變、開銷劇增,向公司申訴未果,也向高雄市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只好迫於無奈到總公司報到任職,因此提告要求公司補貼交通、生活費損失,並確認雙方勞務給付地應在高雄市,台北地方法院判她勝訴,除確認勞務給付地在高雄市外,
家OO應給付29萬餘元,並按月給付1萬餘元補貼費用,可上訴。
劉女提告主張,她1997年開始在家OO工作超過20年,也在高雄置產、照顧母親,家OO前年通知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
她指出,她導致他開銷劇增,包括生活、交通費等,認為公司調職命令違法,提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在高雄,並要求家OO賠償
每月1萬9千餘元的交通、租屋、生活開銷等損失。
家OO抗辯,提出一張內部組織圖,說明該員工所屬部門因有縮編員工必要,為保障員工工作權,才把該員工調任台北總公司,資方也提供1個月薪資搬遷補助。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只提出一張內部組織圖,難以認定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且高雄、台北相距甚遠,
資方應提供必要協助(根據主計處的統計,台北、高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差距8000餘元,加上每月返家2次省親的交通費,乃符合人之常情。),包括高雄、台北來往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貼、安家費等,家OO補助顯然不足,也沒有考量勞工和家庭的生活利益,認定調職命令無效。
最後判決,家OO資方應自劉女調職後至今年1月,共20個月,給付劉女29萬餘元,並自今年2月起至回復勞務給付地為高雄市為止,按月給付劉女1萬4799元
補貼費用,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要將員工調往遠處的分公司上班,如勞動契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雇主應按規定給予必要協助(發給交通津貼、協助適應居住生活,以及解決員工家庭等問題),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皆無規定,則雇主宜本於照顧勞工的精神酌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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