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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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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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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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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496

工作規則不可訂禁止兼職條款

有些公司會禁止員工工作時間外兼職,然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屬於員工可自行支配的時間,應尊重員工可自由選擇運用,工作規則不可訂定工作時間外禁止兼職條款。

若企業與員工協議減班休息,員工額外兼職,如擔任美食外送員、到早餐店打工等,但應避免兼職的工作與原來職務相同或具高度相關性,與公司產生利益衝突的疑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及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 訂立工作規則,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工作規則內容須合理且具體明確,並符合法令規定,不得濫用權利,如工作規則不可訂定工作時間以外禁止兼職條款。若員工對於工作規則有疑問 ,雇主應逐一說明,避免勞資雙方認知有落差,導致爭議發生。


回應主題: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382

新人報到文件要求「太超過」逾越法令無效!
到新公司報到時,公司依所訂工作規則,通常會要求新人簽署報到文件跟繳交相關資料,,但若未提供視同解除雙方勞動契約,此規則依法無據已逾越法令無效。

實務上要求員工提供資料,除非與工作相關,或是法有明訂,不然即應尊重員工的意願,不可逾越法令規定,像是要求保全人員提供良民證,則是合法的,但若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良民證,包括會計、人事或總機,則於法無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他的事業性質,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及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工作規則訂定的內容,以不逾越法令規定為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訂定工作規則時,應以一般性且全體員工適用的內容為主,若是與工作相關的資格證明書、文件,常見的如「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書」、「退伍令」等,可訂於雙方的勞動契約中。


回應主題: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373

大賣場工作超過20年被迫高雄調台北員工告贏

在南部家OO工作(調職前工作調動均在嘉義、台南、高雄等南部) 超過20年,月薪逾7萬員工,指控家OO未事前商量直接寄電子郵件,即把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 任職,導致生活驟變、開銷劇增,向公司申訴未果,也向高雄市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只好迫於無奈到總公司報到任職,因此提告要求公司補貼交通、生活費損失,並確認雙方勞務給付地應在高雄市,台北地方法院判她勝訴,除確認勞務給付地在高雄市外, 家OO應給付29萬餘元,並按月給付1萬餘元補貼費用,可上訴。

劉女提告主張,她1997年開始在家OO工作超過20年,也在高雄置產、照顧母親,家OO前年通知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 她指出,她導致他開銷劇增,包括生活、交通費等,認為公司調職命令違法,提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在高雄,並要求家OO賠償 每月1萬9千餘元的交通、租屋、生活開銷等損失。

家OO抗辯,提出一張內部組織圖,說明該員工所屬部門因有縮編員工必要,為保障員工工作權,才把該員工調任台北總公司,資方也提供1個月薪資搬遷補助。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只提出一張內部組織圖,難以認定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且高雄、台北相距甚遠, 資方應提供必要協助(根據主計處的統計,台北、高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差距8000餘元,加上每月返家2次省親的交通費,乃符合人之常情。),包括高雄、台北來往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貼、安家費等,家OO補助顯然不足,也沒有考量勞工和家庭的生活利益,認定調職命令無效。 最後判決,家OO資方應自劉女調職後至今年1月,共20個月,給付劉女29萬餘元,並自今年2月起至回復勞務給付地為高雄市為止,按月給付劉女1萬4799元 補貼費用,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要將員工調往遠處的分公司上班,如勞動契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雇主應按規定給予必要協助(發給交通津貼、協助適應居住生活,以及解決員工家庭等問題),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皆無規定,則雇主宜本於照顧勞工的精神酌給交通費。


回應主題: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980

加盟連鎖企業調動員工至他處工作應知法規

加盟連鎖公司企業是有權利調動員工,然依法事前應詢問徵求該員工書面同意,且須基於下列「五原則」:
1依照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
2應先給予必要的訓練與適應時間; 3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員工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應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員工調往遠處的分公司上班,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若加盟連鎖公司企業以解雇或威脅員工,有違勞基法規定,員工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在三十日內終止契約,並請求發放資遣費,或是向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要將員工調往遠處的分公司上班,如勞動契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雇主應按規定給予必要協助(發給交通津貼、協助適應居住生活,以及解決員工家庭等問題),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皆無規定,則雇主宜本於照顧勞工的精神酌給交通費。


回應主題: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898

事業單位不依法訂定工作規則罰鍰2萬起跳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另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如訂有工作規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函中敘明分支機構之名稱、地址,勞動局將會同各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後,由勞動局統一函復。

如果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滿30人不依法訂定工作規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到30萬元之罰鍰。並依勞基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受裁處人之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條件係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且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雇主欲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仍應與勞工協商訂定。


回應主題: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8307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不得片面調整勞工之工作規則

調整勞工之工作規則或時段,有可能影響到勞工的工作報酬,例如同樣性質的工作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事前詢問該員工徵求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是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另,勞基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亦規定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將工作時間訂立於工作規定中,一旦工作時段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則其變更應取得勞工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勞工工作上有變更工作需求,事業單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事前詢問該員工徵求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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