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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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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相關法律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 2 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
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 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
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貨物稅條例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 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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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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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639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例

一君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電冰箱7臺及冷暖氣機21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共56,000元,因申請臺數較多,經該局通知 該君提供前揭電器之裝機地址資料供核,並派員實地勘查安裝情形,發現該等電器分別裝設於該君自宅及親友住家,該君說明其為裝修業者,因親友也有家電舊換新需求,親友們於購買節能家電後,由 該君負責裝設,並由該君為申請人,統一辦理退還申請,因本案部分節能電器之實際買受人為該君之親友,經國稅局輔導後,該君已撤回非其出資購買電器之退還申請,並由實際購買電器之親友申請退還。

 依貨物稅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國稅局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新臺幣2,000元之貨物稅。民眾購買節能電器須符合非供銷售及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始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倘申請臺數較多(如10臺以上),國稅局會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請買受人提供購買電器裝機地址等佐證資料,以確認有無轉供銷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且應以買受人為申請人 退還減徵貨物稅。


回應主題: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630

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

報廢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於報廢日後6個月購買新電動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因新電動機車已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貨物稅,因此民眾無法再申請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

依據修正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因此,民眾報廢中古機車後並購買新電動機車,因該新電動機車應徵貨物稅已免徵,故不再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舊換新退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減徵退還新燃油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已延長至115年1月7日止。如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燃油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申請退還該新燃油機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00元。


回應主題: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594

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成本或費用減項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7月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型車2輛,每輛取得成本新臺幣3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年9月申請每輛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40萬元,惟漏未列報該2筆退稅額亦未將該2筆退稅額自資產成本減除,致虛增折舊費用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依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購買上述 貨物稅條例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回應主題: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9324

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固定資產成本或費用減項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109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進小客車乙輛,取得成本為24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40萬元,如分別於當年8月1日或隔年2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其申報說明及計算如下: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時間點109年8月1日,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依減除後之帳面價值,按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帳面價值=成本-減徵稅額   240 - 5= 235
每月折舊額=(帳面價值-預估殘值)/耐用年數 ( 235 - 40 )/5年 = 3.25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時間點110年2月1日,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自資產未折減餘額減除,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未折減餘額=成本-已提折舊-減徵稅額   240 - 20 - 5= 215
每月折舊額=(未折減餘額-預估殘值)/耐用年數  ( 215 - 40 )/4.5年=3.24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購買符合前揭減徵貨物稅規定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係退還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回應主題: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9103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國稅局常見否准原因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政策,常見否准原因整理如下:

1.重複申請
每臺節能電器以申請1次為限,如該臺節能電器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稅額,則不可重複申請。
舉例說明:申請人甲已向A稽徵機關申請節能電器退稅,並經核准退稅,又就同一臺節能電器向B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因發現有重複申請情形,故予以否准。
 
2.不符合要件
於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生效日起2年內(即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即可依法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舉例說明:申請人乙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惟稽徵機關發現該電器購買時,其能源效率分級非屬第1級或第2級,故予以否准。

3.逾期申請
本項申請應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提出。
舉例說明:申請人丙於108年7月10日購買節能電器,依法應於109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惟丙遲於109年1月20日提出申請,因已逾申請期限,故予以否准。

4逾期未補正
申請書或檢附文件不符合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如果未在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稽徵機關將不予受理申請。
舉例說明:申請人丁因申請資料不齊全,稽徵機關請丁於108年12月10日前補正,丁未於期限內補正,故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如對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相關規定。(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


回應主題: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9040

經核定免稅飲料品產製廠商免填稅照

工廠出貨的應稅及免稅商品,跟坊間現做手搖杯不同,原則上都必須要按出廠數量,逐批填報完稅照或免稅照。

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惟為簡化免稅飲料品出廠照證作業,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1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免稅之飲料品,產製廠商可免填稅照。 現行稽徵作業,產製之免稅飲料品須先行取樣送驗合格後,再由稽徵機關核定免徵貨物稅,產製廠商已無先行開立免稅照出廠,嗣後再行申請銷案之必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在工廠中製造,透過盒裝、罐裝、桶裝等形式出貨的飲料商品,必須額外依據飲料類型課徵8%或15%貨物稅。若工廠生產的免稅飲料已經取得核定免稅之飲料品,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1條規定,廠商可以不必額外再填報免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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