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或廠商認為消費者損壞物品,若在保固期間內,消費者不負舉證之責,由店家或廠商負責舉證之責,若無法有效舉證消費者損壞該項商品,即應維修或給予更新。在保固期間內,消費者承認有損壞該項商品,店家或廠商可酌收維修費用。
商品如造成消費者損失或傷害,廠商應負賠償責任,除非廠商能舉證證明該商品在設計、生產過程中並無缺失。
物件保固期間店家及廠商拒絕維修或更新,消費者可持發票、保證書等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向各地消基會提出申訴。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02)23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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