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資源回收政策
一、回收桶應放置在明顯可見處,並且不得置於櫃檯內側,不得有其他物件遮蓋情形。
二、不得將投入口封閉,另投入口過小者,應在櫃檯處標示「資源回收物可交由服務人員回收」,及在賣場入口明顯處標示「資源回收服務」。
三、資源回收桶除標示「回收標誌」及「資源回收」外,並應在上方掛牌或張貼標示:「本店遵照環保署規定回收各種材質容器(電池),投置在此資源回收桶中」。
四、資源回收桶八成滿時即應予處理,隨時保持在可投置狀態。
批發或零售式量販店、連鎖式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超市業、便利商店業均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違反者將處以新台幣六萬至十五萬元的罰款,並限期一周內須改善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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