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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288 發表對:3288 回應
「奧客」,店家不易從其身上賺到錢,還要忍受干擾傷害到其他顧客消費的可能性,造成店家額外的精神和成本負擔。此種會耗用大量精神和成本的「奧客」,對待「奧客」時應注意不要讓「奧客」有感受到對他服務有所歧視,如此做後果得罪「奧客」不僅賺不到他的錢,還會到處去宣傳店家對他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待遇,處理時不得不慎。
回應編號:3274 發表對:3274 回應
開店創業前半年虧損是正常,因須要打底,但如半年內就能獲利,你不用太高興因別人不是瞎子,看你一下子就賺錢,當然馬上會跟進,經營要步上軌道發展,不是只做第一,而是要發展成【唯一】,建立別人不易進入的障礙,此時才能穩定發展獲利。
回應編號:3206 發表對:3206 回應 觀看:3206回應共1
有些民宿業者真是要自我檢討一番,讓人客在網路上看到舒適休閒的小木屋照片,人客預訂後,去到現場一看當場呆住,因小木屋已使用多年,濕氣重情形下房內已稍有霉味,更糟的是屋內外還可見小強(蟑螂)爬來爬去,不住又不知臨時找到其他地方寄住,勉強住下來要擔心小強隨時的侵入,覺得自己像呆瓜花錢又找罪受。民宿經營應該是要像邀請客人品嚐主人農村輕鬆休閒的生活品味,必須用心經營每一個不顯眼的地方,讓客人安穩舒適地度過有品味的每一夜才對。
回應編號:3218 發表對:3218 回應 觀看:3218回應共1
什麼地區可以經營民宿
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地區內「住宅」及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農舍」都可以經營民宿。
下列行為人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不能申請經營民宿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四)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回應編號:3217 發表對:3217 回應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三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二、 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
三、 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
四、 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五、 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其攤架、指示標誌或廣告物予以拆除並沒入之,拆除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 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 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 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
回應編號:3216 發表對:3216 回應
未辦理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辦理民宿登記經核准後,政府發給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取得合法經營民宿權利,可連結政府網站,政府並會主動加以宣傳,輔導辦理相關研習訓練,以強化經營體質,提昇服務品質,合法民宿並可加入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刷卡特約商店。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 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 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三、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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