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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027 | 發表對:6027 回應 | ||
開美容Spa店,最要考慮的是鎖定目標顧客常聚集的出入地點開設,其次對開店地點目標顧客群的消費能力和水平也要能充份瞭解掌握;如購物中心、百貨商圈內設立店中店,讓來客順道消費光顧。或是挑上班族、辦公大樓林立之處,鎖定需要舒壓解壓的特定人士,提供一放鬆氛圍、放鬆療效或其他相關服務的私秘空間場所。再者是在特定住宅社區開設,社區型美容SPA店做商圈評估時,應注意該社區出入族群最好是以從事服務業女性為主,因為從事服務業女性會比較著重外表,是上美容SPA店消費的最主要消費人口,但如是以公教人員入出入居多,公教人員本來消費就較保守,上美容SPA店消費比例相對就低很多。 |
回應編號:5899 | 發表對:5899 回應 | ||
資深美容百貨專櫃小姐表示客人一上門或是在上門第一分鐘內就開口詢問顧客需求或提供任何服務,這是會嚇走顧客的。最好等待顧客開始開口詢問或是試用產品之後,不知如何下定決心或是不知要選購那一產品時,再上前提供專業服務及建議,對銷售成交才是有實質助益的。 |
回應編號:5869 | 發表對:5869 回應 | ||
一般來說家庭式的美容店申請營業登記名稱大部份會以工作坊或工作室做結尾, 若你的美容店營收每月超過20萬,稅捐單位也要你開立發票,你就要記帳報繳營業稅啦, 但若你的營收每月未超過20萬,稅捐單位不要求你須開立發票,稅務單位若有人來評估時, 就要說你一個人做沒請人, 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注意不要在屋(店)內放太多美容床或椅子, 如此稅務單位會認為你個人經營營業額有限, 課稅率就可以較低或者最低通過, 日後營業稅是由國稅局每三個月開立稅單繳納,故一年內你會收到四張營業稅繳款書(上頭會註明查定之營業額及要繳稅金。 |
回應編號:5787 | 發表對:5787 回應 | ||
在健身會員部分,您在加入會員後15日內都可以要求退出,且業者必須退還會費,但如於契約簽訂前,業者已給您15日以上的服務及設備試用期間者,就不適用這項規定了!超過15日想要終止契約,需要視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退費處理方式。 參加瘦身美容中心的會員,若是因為您個人的因素,而必須退出會員時,業者也不得拒絕退出申請,在課程實施前想解除契約時,業者可以從價金總額扣除10%以下的解約手續費;在課程實施後,要終止契約時,扣除的費用就包括: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扣除已拆封的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10%以下的終止契約手續費。 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將該筆費用退還給您。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法制室 |
回應編號:5758 | 發表對:5758 回應 | ||
業者如有在販賣醫療器材,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確認您所販賣的醫療器材是否是合法製造或輸入的商品,如果是,使用顧客如依照說明書正當使用醫療器材,卻仍發生傷害的時候,您就可以將責任歸屬於製造、輸入醫療器材的業者。 |
回應編號:5751 | 發表對:5751 回應 | ||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962號、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實施(以締約日期為準)。) 本契約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二、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其他經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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