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餐飲業 娛樂百貨業 開店市調 診斷檢核 租店網 創業加盟 頂讓網 加盟創業 租售讓 經營討論
 多知一點  成功多一點   熱門話題討論區  多知一點  成功多一點
票選問題:憟賜摰寞平芯
贊成:66%不贊成:27%沒意見:
6%

回應搜尋共有35 206

目前頁數:20  

回應編號:5662 發表對:5662 回應
我本身經營美容工作室擁有乙、丙級證照,因為是家庭式美容只有一張美容床而以,所以我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客戶都是朋友互相介紹朋友,所以都沒什廣告只有一小小的招牌,做好幾年都沒事。
直到最近想擴大營業績效看能不能增加營收,就把廣告看版做大些,另在樓上懸掛紅布條告知特價優惠中,不到二個月就被人檢舉有營業行為,未辦營利事業登記證!
回應編號:5632 發表對:5632 回應
以創業者立場而論,整個創業環境營銷網路、供應商網路、技術操作等都是內部創業家所充分熟悉的,創業者也不必費時籌備創業資金,如果不幸遭遇挫折也有強力的企業不做後盾,就算失敗承擔的責任也較自行創業低。

再以企業總部立場而論,企業總部應訂定篩選人才規範,發掘具有創業潛力的人才,並加以鼓勵支持培訓,訂定輔導內部創業規範,適時適量提供資金、設備、供銷網路 等支援予創業者,對內部創業者設定查核點對創業後成果加以監督查核,相對擴展事業版圖成功的機會也會較大,因此內部創業在本質上具有先天優勢。

個人創業的經驗認為內部創業的最大問題是出自於創業過程中來自企業內部的阻力,提供有意內部創業者參考。
回應編號:5574 發表對:5574 回應
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於近期公告,以加強對從事健身活動之消費者權益保護。

由於知名之健身中心業者近期發生倒閉事件,造成20萬之健身消費者求償無門的現象,行政院消保會為避免從事健身之消費者以後遇到相似情形,故於審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內容時,確立當消費者所繳交之費用期限超過一年,且金額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健身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所繳交超過5萬元的部分,提供銀行履約保證、或依信託法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履約保證方式等三種選擇一種之履約保證機制,以維護簽訂長期契約健身消費者之權益。

另為確保消費者能正確使用健身器材以維護使用者之安全,亦於應記載事項中要求健身房企業經營者於營業時間內,應提供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在場,於必要時提供消費者指導。

當消費者遇有重要事由時,如出國、懷孕、服兵役、職務異動而遷居時,消費者得向健身房企業經營者辦理暫停會員權,且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的有效期間則順延。

至於有關消費者自身事由而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者,其退費之相關規定為: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如未使用健身房企業經營者設施者,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草案終止契約及其效果為: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規定標準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規定扣除費用標準為□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以補償企業經營者所受之損失。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當企業經營者所贈商品為簽約條件之一,應依下列各款方式擇一預先約定:□該商品無償贈與消費者。□契約終止時,除依應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退費外,消費者應向業者以該商品價格新臺幣○元賠償業者損失。未為約定時,視為無償贈與消費者。
另為避免健身中心企業經營者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免除自身義務或減輕自己之負擔,故亦訂定相關不得記載事項,以維持雙方平等互惠原則,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之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二、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與調高會費。
三、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滅失,不得為違反民法第607條之約定。
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非契約之ㄧ部分。
五、本契約存續期間內,而需終止本服務契約者,應依「應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處理,不得事先約定或藉以器材或教材為雙方簽約標的而拒絕終止契約之要求。
六、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
七、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且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要係屬提供健身中心服務之業者皆有適用,無論名稱是否使用健身房或體適能中心。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經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由主管機關體委會辦理公告事宜,對於消費者在從事健身的消費行為時將產生實質保障效果,以完善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資料來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回應編號:5448 發表對:5448 回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1月(18)日第793次委員會議決議,臺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x公司)被檢舉於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復於契約關係存續中發函要求加盟店及經銷商遵循該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款,並對違約者予以處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命臺x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該會表示,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倘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並以配合措施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此種限制下游廠商事業活動之交易行為,已剝奪配銷階段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配銷商將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而為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

該會進一步表示,本案經調查後發現,臺x公司銷售予加盟店與經銷商之商品,其所有權已移轉予加盟店與經銷商,並由渠等自行設法轉售獲取利潤及負擔商品未能售出之風險,而臺x公司與加盟店及經銷商簽訂之相關契約中,均訂有限制售價之約款,顯已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意圖,且臺x公司於加盟契約或經銷契約關係存續中,陸續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不得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甚至對違反之經銷商予以處罰,顯見臺x公司確有執行前揭限制轉售價格約款之行為,且對於加盟店或經銷商必當產生一定之拘束力,臺x公司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臺x公司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之規定,經審酌臺x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後,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5303 發表對:5303 回應
個人美容可課住家稅,而特殊使用情形如下:
 
一、供個人計程車登記之房屋,不視為供計程車營業使用,如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用時,應可按其住家用核課房屋稅。
 
二、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美容、理髮、燙髮、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房屋並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盲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按摩,如經查明未具備營利事業條件,其房屋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及消費市場之魚販,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魚市場或消費市場並未使用該房屋,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五、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等並未使用該房屋,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回應編號:5249 發表對:5249 回應
美容店開的多倒的也多
我觀察多家美容沙龍店過
在台北縣市體驗價超低的或者進去體驗免費的店內也是一樣沒客人
其實我對這行的初步瞭解除店內有好的設備.環境.產品.服務.讓人感覺舒服放鬆外最重要還是身體和臉部的保養和身體去角質的技術吧
技術好服務態度又好客人就會介紹客人
技術不好或服務態度不好設備在好價位在低還是要倒的

回應搜尋共有35 206

目前頁數:20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主題無關信息   阿甘一律刪除

資料若有誤或有任何建議事項,請留言與阿甘
人人為我  我為人人      歡迎網友來此參與討論   人人為我  我為人人

線上開店知識隨時學 上千加盟總部大展 上千家讓店讓你挑 上千家店面讓你選

創業加盟(繁加盟創業(繁租售讓店(繁加盟創業(簡店面出租(簡店面頂讓(簡創業加盟(簡  
加盟者搜尋 租店搜尋 頂讓店搜尋 供貨商搜尋行業討論開店訓練經營討論


本頁資訊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