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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是透過虛擬通路,消費者無從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對於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檢視,僅能單方面依照業者提供的文字或圖片敘述判斷是否購買,消費者保護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7日的「鑑賞期」,鑑賞期並不是提供消費者免費試用7天,在這鑑賞期間內都可向經營業者解除買賣契約。

然根據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統計,101年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中與郵購買賣相關之件數約有667件,約佔案件總數6,486件的10.28%。其中以商品是否遭拆封使用爭執最多,其次則是商品與網頁描述內容不符等。以購買服飾商品的數量最多(160件),其次分別為電器(61件)、電腦(53)、通訊(46)等周邊商品及玩具商品(26件)。

部份業者會片面要求退貨商品之完整性而主張「拆封不退」,然消保官指出,消費者倘在收受商品後,若不拆封無從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對於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檢視,也就無法就商品的外觀、材質、顏色、大小等交易重要內容進行檢視,因此,消費者檢視商品後若認為與網頁所載內容有所差距,即應通知業者解約,另業者主張「拆封不退」,與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的鑑賞期規定有所牴觸,應屬無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惹毛了一消費者,客戶感到不爽,有機會就會告知周遭人士,店家損失的客戶很可能不只一個。 如對方火氣很大,絕對要避免和客戶在賣場上發生退貨爭執,以免影響商譽,及影響賣場內消費氣氛。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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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

由於近來網路交易之安全性及便利性日漸提升,且平版電腦及智慧手機的普及,也促使消費者願意使用網路購物方式來進行消費。根據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統計,去(101)年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中與郵購買賣相關之件數約有667件,約佔案件總數6,486件的10.28%。其中以購買服飾商品的數量最多(160件),其次分別為電器(61件)、電腦(53)、通訊(46)等周邊商品及玩具商品(26件)。相關糾紛類型以商品是否遭拆封使用之爭執最多,其次則是商品與網頁描述內容不符等。


法制局表示,由於網路交易是透過虛擬通路,消費者無從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對於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檢視,僅能單方面依照業者提供的文字或圖片敘述判斷是否購買。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提供消費者7日的「鑑賞期」,在期間內都可隨時向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但有些業者會片面要求退貨商品之完整性而主張「拆封不退」,然消保官指出,消費者倘在收受商品後,若不拆封何以就商品的外觀、材質、顏色、大小等交易重要內容進行檢視,因此,業者主張「拆封不退」,與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的鑑賞期規定有所牴觸,應屬無效。消費者檢視商品後若認為與網頁所載內容有所差距,即應通知業者解約,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法制局同時提醒消費者,鑑賞期並不是提供消費者免費試用7天,因此當消費者都已將收到的商品做一般日常使用,如穿著網購的衣服外出遊玩、赴宴或將DVD播放收看完畢等,因都已超出「鑑賞」的範圍,此時主張業者要在7日內接受該遭實際使用之商品退貨,恐怕就於法無據了。

以上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退貨糾紛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店家允諾退貨沒做到法院判賠 有一女性消費者花7萬元購買一張 床墊,沒想到拆封後卻有濃濃刺鼻的塑膠臭味,通報寢具業者,塑膠臭味刺鼻狀況沒改善下,改要求全額退款卻遭寢具業者拒絕全額退款,這位消費者一怒憤而提告寢具業者請求全額退款。

台北地院判定床墊本身雖無瑕疵,但塑膠臭味來自塑膠封套,業務員曾允諾不滿意可退貨,因此判寢具業者敗訴, 然因本案購買時有被單當贈品,贈品被單已使用過,因此寢具業者須扣除贈品價金後退還6.3萬元,給女性消費者,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惹毛了一消費者,客戶感到不爽,有機會就會告知周遭人士,店家損失的客戶很可能不只一個。 如對方火氣很大,絕對要避免和客戶在賣場上發生退貨爭執,以免影響商譽,及影響賣場內消費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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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為捍衛銷售利益訂立嚴苛退貨標準值得嘛  

有些商家在辦理顧客退貨退款時,服務的態度不怎麼好,因為以老闆的立場來看,退貨的成本不低,如果退貨退到毛利高,店家進貨又需買斷的商品,往往老板會有所賣出的商品會從賺錢變成虧錢的可能性。

所以有些店家會為捍衛銷售利益,只好訂立退貨規則,以降低顧客退貨的機率,例如商品上的標籤不能撕、憑發票來店退貨、包裝不得破損,提升退貨門檻及困難度,這些都是為捍衛商品銷售利益。

然店家在捍衛銷售利益,訂立較嚴格退貨規則時,是否有考慮到現在市場是「供過於求」的市場,若是太過於「嚴苛」會不會因此讓顧客將你列入拒絕往來戶,這可能會比單一商品損失更為嚴重。

如何避免加盟創業者與加盟連鎖總部間因進退貨引來的糾紛 

加盟創業者在開店初期難免會因不瞭解該地市場的消費需求,再加上加盟連鎖總部實務經營上,會根據其產品的瞭解及特性,對加盟創業者提出進貨的建議或要求。然實務經營上,各地區消費水平、消費習性及喜好各不相同,加盟連鎖總部在某地不暢銷的冷產品,在某地市場搞不好就是暢銷的產品,加盟連鎖企業極力推薦在某地暢銷的產品,改在某地市場不一定就有銷路。


站在加盟連鎖總部的立場,當然希望加盟分店能多進貨,加盟分店多進貨,意謂銷售業績佳,其營業利潤會比較高。如果進貨又是加盟連鎖總部經營的獲利的主要來源,此現象又會更為明顯。

因此初開店的加盟創業者難免會有進貨方向或是數量不對,在進貨容易,退貨難的情況下,導致缺貨、滯銷、積壓等現象發生,為避免這些現象發生,加盟創業者初期應聽從加盟連鎖總部對進貨產品的建議,但最好遵循種類多、數量少的進貨原則,在摸清當地消費者的需求和資金周轉運作的狀況後,再依市場銷售狀況逐漸增加進貨量。

 加盟創業者與加盟連鎖總部間因退貨引來的糾紛屢見不鮮,加盟創業者不如一開始就在商言商,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就和加盟連鎖總部針對進退貨原則,進貨價、進貨量達成進貨共識,以避免加盟後不必要的困擾紛爭及麻煩

回應編號:17372 發表對:17372 回應
名流精品社於PChome商店街網站銷售經典米奇•高密度超細纖維厚毛毯,商品製造地為「全程臺灣製造」,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標示案關商品製造地為「全程臺灣製造」,與實際產品標示為「中國製造」不符,且名流精品社自承為作業疏失,誤將「全程臺灣監製」,筆誤為「全程臺灣製造」。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12次委員會議通過,名流精品社因於PChome商店街網站銷售經典米奇•高密度超細纖維厚毛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宣稱案關商品製造地為「全程臺灣製造」,就商品之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宣稱「原產地」則要與實際銷售商品為原產地所製造,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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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名流精品社宣稱案關商品製造地為「全程臺灣製造」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7)日第1112次委員會議通過,名流精品社因於PChome商店街網站銷售經典米奇•高密度超細纖維厚毛毯,宣稱案關商品製造地為「全程臺灣製造」,就商品之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商品在「PChome商店街」網站上銷售,廣告標示案關商品製造地為「全程臺灣製造」,與實際產品標示為「中國製造」不符,名流精品社自承為作業疏失,誤將「全程臺灣監製」,筆誤為「全程臺灣製造」,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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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雅宣稱原產地台灣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奇雅公司於文筆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就奇雅公司銷售「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A1」、「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Y1B」、「冰箱NCF40S」、「冰箱NCF40T」、「電熱水壺NCK-PP1-W」、「保險箱NCS-A3」與「保險箱NCS-C」宣稱「原產地1:台灣」,就「NCF新型態客房冰箱與NCS智慧型客房保險箱」宣稱「品保認證:ISO9001,ISO14001,CCC,CF,UL,CB,台灣BSMI商檢」,以及就「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B」、「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G-B」宣稱「原產地1:台灣」、「通過SGS等國際權威檢測機購測試」與「品質認證:通過ISO14001、UL等多國認證」。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等商品均為中國製造,且品質認證相關宣稱亦無法提供相關認證之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網站刊載之廣告與商品之原產地、品質為虛偽不實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10次委員會議通過,處奇雅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宣稱「原產地」則要與實際銷售商品為原產地所製造,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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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亞化學公司宣稱工廠坐落於大發工業區廣告不實

中亞化學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宣稱「工廠坐落於大發工業區。」,經公平會查經濟部商業司之工廠登記資料查詢、該部工業局之工廠公示資料查詢及該局大發(兼鳳山)工業區服務中心廠商名錄,均無中亞化學公司工廠登記,且該公司自承係配合他事業設立空殼公司,實際上並未於台灣設立工廠。對於商品之原產地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已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若實際上沒有在該地設立中央工廠,只是配合他事業設立一空殼公司,且在公司網站或是dm廣告宣稱「有中央工廠坐落於xx」,將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宣稱全國、唯一、首創若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

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全國、唯一、首創通過持有商品檢驗證書」及「市面上家用變頻排油煙機,台灣生產製造的只有一家」等語, 其已足以引發交易相對人特定認知,進而作為交易決定因素之一,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開店商家應注意若有事業之經營實績評價等用語,如 全國、唯一、首創等字眼形容,應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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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雅公司於文筆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就奇雅公司銷售「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A1」、「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Y1B」、「冰箱NCF40S」、「冰箱NCF40T」、「電熱水壺NCK-PP1-W」、「保險箱NCS-A3」與「保險箱NCS-C」宣稱「原產地1:台灣」,就「NCF新型態客房冰箱與NCS智慧型客房保險箱」宣稱「品保認證:ISO9001,ISO14001,CCC,CF,UL,CB,台灣BSMI商檢」,以及就「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B」、「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G-B」宣稱「原產地1:台灣」、「通過SGS等國際權威檢測機購測試」與「品質認證:通過ISO14001、UL等多國認證」。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等商品均為中國製造,且品質認證相關宣稱亦無法提供相關認證之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網站刊載之廣告與商品之原產地、品質為虛偽不實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10次委員會議通過,處奇雅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宣稱「原產地」則要與實際銷售商品為原產地所製造,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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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奇雅公司於網路就冰箱、電水壺與保險箱商品宣稱原產地台灣及通過多項國內外認證等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6)日第1110次委員會議通過,奇雅有限公司(下稱奇雅公司)於網路就冰箱、電水壺與保險箱商品宣稱原產地台灣及通過多項國內外認證,就商品之原產地、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奇雅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奇雅公司於文筆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文筆公司)網站,就奇雅公司銷售之「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A1」、「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Y1B」、「冰箱NCF40S」、「冰箱NCF40T」、「電熱水壺NCK-PP1-W」、「保險箱NCS-A3」與「保險箱NCS-C」宣稱「原產地1:台灣」,就「NCF新型態客房冰箱與NCS智慧型客房保險箱」宣稱「品保認證:ISO9001,ISO14001,CCC,CF,UL,CB,台灣BSMI商檢」,以及就「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B」、「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G-B」宣稱「原產地1:台灣」、「通過SGS等國際權威檢測機購測試」與「品質認證:通過ISO14001、UL等多國認證」,惟該等商品均為中國製造,且案關廣告有關前述品質認證之相關宣稱,奇雅公司亦無法提供相關認證之依據,是奇雅公司於文筆公司網站刊載之廣告與實際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網站廣告不實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宣稱「原價」、「市價」與實際價格不符罰5萬

長榮家具行於報紙及網站廣告刊載 「5尺二線獨立筒床墊」、「原價$22000」、「促銷價$1990元」,「美國原裝進口席夢思名床」、「原價160000」、「斷頭價18800」,且於所示原價價格加註打叉記號,宣稱各商品之「原價」、「市價」價格,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長榮家具行未曾以廣告所示「原價」或「市價」銷售各該商品,僅以略高於廣告所載「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之價格銷售,則其實際銷售情形,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甚大。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1年9月5 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 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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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DM商品圖片誤植罰10萬

開店商家寄發廣告DM予會員,若商品圖片誤植,且商品圖片內容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開店商家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告DM商品圖片誤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除命全聯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全聯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源興行銷公司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源 興公司於案關網站宣稱「秘寶天天抽 航海王限定版iPad2乙組(iPad2+航海王iPad2機殼,市值20,000元)」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源興公司自承案關網站於101年3月17日開始刊載,惟iPad2係於101年3月8日宣布降價3,000元,源興公司並無立即於網站反映「航海王限定版iPad2乙組」真實之市價,致廣告刊登初始之市價即與實際不符,對守法競爭同業產生不公平競爭,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1月28日第1099次委員會議通過,源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秘寶天天抽 航海王限定版iPad2乙組(iPad2+航海王iPad2機殼,市值20,000元)」等,就贈獎之價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行銷廣告,廣告刊登初始市價即善盡廣告真實表示責任,要與實際價格相符,且注意行銷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不能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不能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或是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若有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 已違反公平交易法小心因此遭公平會罰款且商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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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弘暉科技有限公司因於GOHAPPY線上快樂購物網站銷售行車記錄器,宣稱廣告標示案關商品鏡頭解析度表示為「500萬CMOS」,與所附說明書記載僅有100萬畫素不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鏡頭解析度為「500萬CMOS」與所附說明書記載僅有100萬畫素不符,弘暉公司自承為作業疏失,誤載他款行車記錄器規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各處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弘暉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刊登宣傳廣告,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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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行車記錄器廣告不實!亞東電子商務公司及弘暉科技公司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3)日第1107次委員會議通過,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東公司)及弘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弘暉公司)因於GOHAPPY線上快樂購物網站銷售行車記錄器,宣稱案關商品鏡頭解析度為「500萬CMOS」,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商品在「GOHAPPY線上快樂購」網站上銷售,廣告標示案關商品鏡頭解析度表示為「500萬CMOS」,與所附說明書記載僅有100萬畫素不符,弘暉公司自承為作業疏失,誤載他款行車記錄器規格,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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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川蜆精網頁宣傳差異過大公平會罰10萬

綠川蜆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上刊載「立川漁場位在花蓮壽豐鄉,養殖面積廣達600多甲」廣告,經公平會調查壽豐鄉養殖面積,皆與綠川公司宣稱養殖面積達600多甲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綠川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站上或宣傳時,應注意其宣傳差異應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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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晶片宣稱廣告不實罰5萬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處分人)銷售「MAGIC CHIP魔力省油晶片」,宣稱「省油效益5%∼40%馬力加強5%∼15%, 空氣汙染降低5%∼40%北科大、香港大學測試有效」,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調查,顯示使用案關商品後,各項效能均難謂完全支持案關廣告宣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刊登宣傳廣告,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 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宣稱「原價」、「市價」與實際價格不符罰5萬

長榮家具行於報紙及網站廣告刊載 「5尺二線獨立筒床墊」、「原價$22000」、「促銷價$1990元」,「美國原裝進口席夢思名床」、「原價160000」、「斷頭價18800」,且於所示原價價格加註打叉記號,宣稱各商品之「原價」、「市價」價格,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長榮家具行未曾以廣告所示「原價」或「市價」銷售各該商品,僅以略高於廣告所載「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之價格銷售,則其實際銷售情形,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甚大。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1年9月5 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 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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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接到民眾陳情,受到廣告吸引向電視購物頻道下單購買商品,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1臺筆記型電腦,等候逾1週未收到商品,亦未收到通知,其主動致電客服人員才獲告知商品熱銷斷貨,將取消訂單。


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調查後發現,通常在重播廣告前不會特別向供應商確認可出貨之數量,仍逕依原本排定之日期、時段重播該檔廣告,直到供應商無法供貨,東森購物才驚覺無法依訂單履約,才轉而告知消費者取消訂單。本次事件雖然是因供應商就其商品數量控管不當之疏失所導致,但消保官嚴正駁斥這種說法,並要求東森購物應加強與供應商之聯繫及內部廣告播放之管理,倘未能依廣告內容給付,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實廣告之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招商廣告前應確認有足夠出貨之數量及能力,特別是使用「限量商品」、「最後一檔」等用語之廣告,業者應就商品數量嚴加控管,並確認仍有備貨,才提供相同銷售條件之廣告予消費者,以免違反廣告不實之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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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電視購物商品無法出貨消保官要求改善

電視購物頻道商品種類眾多,購物專家卯足全勁積極促銷,不少消費者受到廣告吸引就向電視購物頻道下單購買商品,但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接到民眾陳情表示,其於101年9月下旬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1臺筆記型電腦,等候逾1週仍未收到商品,亦未收到東森購物之通知,其主動致電客服人員才獲告知因該商品太過熱銷斷貨,故東森購物將取消訂單無法出貨。


法制局消保官調查後發現,東森購物是因為供應商無法供貨,才轉而告知消費者取消訂單,消保官進一步瞭解後發現,東森購物本身無法確切知道供應商之商品庫存數量,通常在重播廣告前也不會特別再向供應商確認可出貨之數量,仍逕依原本排定之日期、時段重播該檔廣告,直到供應商無法供貨,東森購物才驚覺無法依訂單履約,單方面告知消費者取消訂單。


雖然東森購物一再強調本次事件是因供應商就其商品數量控管不當之疏失所導致,但消保官嚴正駁斥這種說法,並要求東森購物應加強與供應商之聯繫及內部廣告播放之管理,如因供應商無法提供商品,只要市面上仍有銷售系爭商品,購物台業者應負責從其他管道採購取得商品以提供給付予消費者。倘未能依廣告內容給付,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實廣告之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東森購物使用「限量商品」、「最後一檔」等用語之廣告,法制局亦要求業者就商品數量應嚴加控管,業者表示已請節目主持人或以字幕告知消費者該廣告為檔期專案促銷,有數量限制,並確認供應商仍有備貨,才提供相同銷售條件之廣告予消費者,以免違反廣告不實之相關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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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商品廣告不實罰1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7月25日第1081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商品,宣稱「燃燒熱量 使您從L Size 變成M或S Size」、「刺激脂肪 讓頑固贅肉加以燃燒熱量」與「每天只要10分鐘幫您甩掉多餘的贅肉」,公平會根據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意見表示,富邦媒體公司所提出4篇用來證實其行銷用語的中醫學理資料僅為一般保健文章,無法佐證本案對於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該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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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賣業如何處理退換貨實務技巧

網路購物、郵購買賣、電視購物因不似店面實體買賣,消費者無法實際觸摸檢視過商品,僅能單憑目錄或頻道之內容,決定是否購買,故設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賦予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ps:
1.消費者如親自前往實體商家選購,且已清楚地檢視過商品,才購買了商品,依消保法條文解釋基本上,應是貨物既出,概不退換。換句話說,消費者前往商家選購帶回家後,除非發現所購買的商品本身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承諾事項,或者是受到詐欺、脅迫購買,始得依民法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然而,實務上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選購,商家為求服務客戶,大部份都還是願意退換,但這不表示商家須負有退換的責任。

2. 九十二年修正消保法已將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增列為郵購買賣之一種。

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功效無佐證共罰15萬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公司)及大晉傢飾有限公司(下稱大晉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刊播「LooCa柔頸護肩舒鼾枕」廣告,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惟森森公司及大晉公司所附佐證資料並未涵蓋廣告所宣稱關於「打鼾」之功效,而大晉公司亦自承,該公司並無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項規定,處森森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大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特定功效之印象就應提出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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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線上購物網站廣告宣稱「只要1公升油錢的價格愛車多跑30-100公里」,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具有省油之功效,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德百通公司雖提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中國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及印度車輛研究協會等出具之檢驗報告佐證,惟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意見,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意見,上開中油煉製研究所及印度車輛研究協會出具之檢測報告,均未能佐證系爭商品具節油功效,核屬已省油錠廣告不實!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德百通企業有限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網站刊登「美國AJ PII 植物性省油錠(汽車專用)」廣告,宣稱「只要1公升油錢的價格 愛車多跑30-100公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網路家庭公司及德百通公司各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宣傳廣告,宣稱功效應提出檢驗報告或科學理論依據等客觀具體事證,以為廣告宣稱成效之佐證,若廣告文中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要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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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省油錠廣告不實!網路家庭公司及德百通公司各罰8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德百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德百通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網站刊登「美國AJ PII 植物性省油錠(汽車專用)」廣告,宣稱「只要1公升油錢的價格 愛車多跑30-100公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分別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系爭廣告宣稱「只要1公升油錢的價格愛車多跑30-100公里」,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具有省油之功效,一般汽車使用後,可增加行駛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之程度。德百通公司雖提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中國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下稱中國機動車檢驗中心)及印度車輛研究協會等出具之檢驗報告佐證,惟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意見,上開中油煉製研究所及印度車輛研究協會出具之檢測報告,均未能佐證系爭商品具節油功效,而據中國機動車檢驗中心之油耗試驗結果,燃料消耗量雖似有減少,然該試驗報告所載試驗商品「卡奇PII有機燃料油活化劑」尚與系爭商品名稱有別,德百通公司雖稱兩商品相同,係因不同經銷商所取商品名稱不同所致,惟並未提供該試驗商品確為系爭商品或兩者成分相同之具體事證,故系爭廣告宣稱非屬有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省油錠廣告不實!網路家庭公司及德百通公司各罰8萬元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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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錠廣告不實!綠奇蹟公平會罰8萬

綠奇蹟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

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奇蹟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文案中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刊登成效效果,應提供事證足資證實其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省油晶片宣稱廣告不實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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