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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店家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或促進商品銷量,經常美化刊登於網頁上之照片或圖片,但當消費者參考照片或圖片,透過郵購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相差很大,嚴重影響交易。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其濫用廣告內容吸引消費者之行為,對其他採行正當合理交易行為業者不公平,對於業者規避調查、拒絕答覆等情事,不排除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罰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依據民眾申訴,調查發現網路店家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或促進商品銷量,經常美化刊登於網頁上之照片或圖片,但當消費者參考照片或圖片,透過郵購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相差很大,嚴重影響交易情緒。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12大婚紗品牌聯合大展廣告不實罰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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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消費緊縮,但此卻有一生意,景氣越差,生意越好,營業額成立第三年,就創下近億成績拓展至七家門市的佳績。 有一業者因熟悉 通路商和供應商之間有「允收期」,「允收期」是指可用效期一半或三分之二前,一般來說超過一半到三分之二的可用效期後,通路商考量庫存壓力就不願收貨了。就因知悉通路商不願收「允收期」的即期品,及熟悉 通路商和供應商之間作業流程,有天創新突發奇想,為何不將即將變垃圾的即期品,變成為新金礦的來源 , 因此成立專門販賣即將到期商品的網路商店。 該經營業主採取價格賣不到市價一半少量多樣 的經營策略,以求在有效期內的快「過期」商品售完,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可學習此業者的創意做法,並非只是在商品上和裝潢風格上的不斷創新而已,更在於經營觀念、品質和服務等層面的創意創新。然若要學習此業者靠即期品賺錢,就必須與時間作戰,商品流通要迅速及控管要得宜,才能壓低即期品報廢發生率,不然一旦商品過期賣不出去,可就要面臨報廢損失。
一些西點蛋糕店會賣一些剩下的不規則部分蛋糕集中便宜販售,以達物盡其用。有一擺攤業者在經濟不景氣下,腦筋動得快,想出用小金額去收購NG蛋糕(工廠切蛋糕時剩下的不規則部分,也就是NG蛋糕),擺攤轉賣,為自己增加收入,買的民眾花小錢就能吃到蛋糕,也划算。 專賣NG蛋糕的攤子,50元就能買到一大包,雖然這些蛋糕呈現不規則條狀、零零碎碎,賣相不好看比不上店裡面陳列賣的蛋糕好看,不過其口感可是一點也不打折扣,還是很好吃啊!賣相不好但真的很便宜啊,很划算!!
新穎創意或產品須兼具「市場性」與「獲利性」才稱得上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新
每一年的加盟連鎖大展,都可看到一些頗具創意的新穎產品或店家出現,由於是創新的產品,噱頭夠具新聞價值,煤體也喜歡報,短期間內就可見其類似店面一家接一家開,然而現實上商業經營除要有創意外還需要考量市場的接受程度,阿甘看到過許多很有創意的店家,到最後卻因種種原因,諸如時機不對,不符當地市場需求,或因財力不足,或因經營模式錯誤,或成本太高無獲利空間,導致好景不常,類似產品往往一年後或者二三年後,就會從市場上逐漸消失。
新穎產品必須兼具有「市場性」與「獲利性」,才稱得上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新,除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意外,還應要有正確經營模式來配合創意執行,才不會產生成本太高而無獲利空間或是一二年後,就從市場上逐漸消失的情形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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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公司網頁上宣稱「1998年成立工廠、2009年成立業務部」,予人印象為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1998年設立工廠,經營已逾10年。 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查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係設立於2009年,次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工廠登記,並無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廠登記資料。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稱1998年起與其他工廠、代理商、中盤商以合作方式研發製造導熱介面材料,遂逕稱1998年成立工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2月12日第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創立於1998年或工廠成立於1998年,系爭網頁宣稱與事實不符,就其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店商家若有官方網站或是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系爭廣告所宣稱公司成立工業設立日期,應注意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且應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2月12日第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網頁宣稱「1998年成立工廠」,就其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公司網頁上宣稱「1998年成立工廠、2009年成立業務部」,予人印象為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1998年設立工廠,經營已逾10年。然查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係設立於2009年,次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工廠登記,並無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廠登記資料。 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則稱係因1998年起與其他工廠、代理商、中盤商以合作方式研發製造導熱介面材料,遂逕稱1998年成立工廠。惟設立工廠需經一定之法定程序與要件,尚不得以有合作廠商而逕以「成立工廠」表示之,系爭網頁宣稱顯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指出,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公司網頁上宣稱「1998年成立工廠、2009年成立業務部」,予一般或相關大眾之印象為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創立於1998年或工廠成立於1998年,系爭網頁宣稱與事實不符,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刊載「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不實廣告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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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系爭優劣比較廣告就被比較業者所提供不同速率上網服務進行比較,即有未以同等級之服務,未立於同一基準點進行比較之情,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未以他事業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1月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處碩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若廣告文中有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要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網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就他事業未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碩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系爭「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乃碩網公司分別與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天下)、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隆)、弘富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富)及今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網)等業者,就所提供寬頻上網服務,於「上網速率」、「月繳」及「每M平均費用」等事項為優劣比較。因觀天下及吉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有自有線路,而弘富及今網為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許可之業者,未有自有線路,故渠等所提供社區寬頻上網服務,於電路自有性及其傳輸品質暨整體控管上而言,即有差異性存在。其次,碩網公司乃與其他4家業者所提供自4M、6M、7M
至10M不等之寬頻上網服務速率進行評比,經查,此種比較方式與一般業界所認知,以相同上網速率且相近似服務專案之產品為比較之方式不同。且因影響上網服務品質之因素眾多,僅以「上網速率」、「月繳」及「每M平均費用」等項目進行比較,尚難充分反映各家業者所提供寬頻上網服務之優劣。再者,各家業者所提供上網服務,每M數之提昇,代表設備及技術之提昇,且通常速率較高產品之每M平均費用,大多係遠低於速率較低產品之每M平均費用,是以,系爭廣告以每M平均價格進行比較,並不合理,並非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效果比較廣告不實罰20萬上一公司於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 若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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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295 | 發表對:17295 回應 | ||||||
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平台銷售「大家源4公升節能標章電動熱水瓶TCY-2304」,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等語,且於所附商品圖片上亦併同標示有節能標章圖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系爭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自98年11月6日起至100年11月5日止,系爭商品製造商亦因該商品業已停產,而未繼續申請認證。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24日第1094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經豪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平台銷售「大家源4公升節能標章電動熱水瓶TCY-2304」,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及商品節能標章圖示, 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刊登招商廣告,若有商品認證或標章合約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為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24日第1094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經豪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平台銷售「大家源4公升節能標章電動熱水瓶TCY-2304」,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及商品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平台銷售「大家源4公升節能標章電動熱水瓶TCY-2304」,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等語,且於所附商品圖片上亦併同標示有節能標章圖示,乃予一般消費者,系爭商品因獲有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之認證,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類電熱水瓶,更能省電、省錢之印象。惟查,系爭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乃自98年11月6日起至100年11月5日止,系爭商品製造商亦因該商品業已停產,而未繼續申請認證。復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於商品節能標章合約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不得再對外宣傳為節能標章產品,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是以,系爭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間既於100年11月5日屆至,而系爭廣告卻仍於100年11月6日至101年5月9日期間,持續為獲得節能標章認證之宣稱與標示而未配合更正,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未善盡廣告主查證、確保真實之義務,致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而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節能標章認證過期廣告不實!雅虎、開元各罰5萬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及開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均宣稱「節能標章認證」,且俱於商品圖片併同標示節能標章圖示,其廣告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現獲有節能標章之認證,能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型電風扇更省電、省錢。案關2款商品雖曾獲節能標章認證,然其節能標章使用期限業於100年6月24日屆至,且未再繼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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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291 | 發表對:17291 回應 | ||||||
義大公司網路DM於101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登載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等語,惟該會調查發現系爭運動鞋商品原價應為5,550元,實際銷售之優惠價格則為3,330元,與事實不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義大世界購物廣場」網站所載之「7月尋寶快訊」宣稱該商品「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宣稱任何數據,不得是推估而得,應 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或具體事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大公司)於其「義大世界購物廣場」(E-DA OUTLET MALL)網站所載之「7月尋寶快訊」廣告DM中刊登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該商品「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故處義大公司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義大公司網路DM於101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登載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等語,惟該會調查發現系爭運動鞋商品原價應為5,550元,實際銷售之優惠價格則為3,330元,就上開情事,義大公司自承係因DM誤植所致。是以,案關網路DM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乙情,乃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購物網站廣告不實!網站罰10萬公司罰5萬香港商雅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沛x星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PS Mall】日本小豬系列 束腹熱量解碼平腹帶」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宣稱「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雅x公司及沛x星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處沛x星公司5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宣稱功效,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
一、運用部落格行銷,微軟比爾蓋茲曾說:「Blog部落格是繼e-mail、BBS、即時訊息後,第四個改變世界的網路殺手級應用」,如果不接納這股改變的風潮,讓競爭對手專美於前,就只能自求多福了。打造屬於您的專屬頁面。
開店商家在運用部落格或微網誌行銷時,如果只是找幾個工讀生來負責,或是外包給廣告公司來撰寫部落格或微網誌文章並且大量發文。往往會因大多數撰寫文章內容的人,並沒有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思考和撰寫,故寫出來的文章,讓人看了總是覺得格格不入或者是有假假的感覺,反而容易造成網友的反彈,覺得這家店很做作的感覺,造成反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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