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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產業SWOT分析
Spa的前身嚴格來說,就是一般的美容院及小型的沙龍或瘦身中心,在技術、服務的提升,氛圍硬體的包裝後,加上由外在美的追求到內在放鬆,身心靈平衡全面的講究下,賦予了美容沙龍一個全新的面貌,相關產品提供者也因其樣貌的改變,提供的產品晉升為Spa產品。有了以上的概念,開設Spa就有了一個比較實際的輪廓---一個提供放鬆氛圍、放鬆療效或其他相關服務的私秘空間場所。
然而接下來要考慮的是,你要開設一個什麼樣的Spa?什麼樣的Spa經營起來風險不會太大?就如同咖啡店人人會開,但是成功獲利的畢竟不是大多數。創業市場分析如下:
優勢:Spa是新興行業,人們需求市場擴大,發展潛力空間較大,入行門檻低,不需有非常專業的相關科系背景,Spa建地不需大,甚至採異業合作模式,只要有興趣,投入機會簡易。
弱點:美容從業人員或芳療師需求量大,人力資源難取。Spa相關教育證照取得不易,專業教育參差不齊,造成專業技術學習困難。Spa在台灣仍屬新闢行業,政府相關管理法令不足或嚴苛,造成經營管理層面較常遇到阻礙。
機會:預見未來發展市場走向,準確鎖定營業地點及型態,設計新穎的主題型Spa,利用相關產業資源及專業資訊提供輔導,機會仍大有可為。各種產業與Spa產業的結合與合作,市場面向及機會點多元及大增。
威脅:不肖Spa業者提供不專業Spa服務,造成消費者存疑。目前已存在品牌Spa的市場佔有率對新投入者的市場開發困難。非Spa業者靠攏Spa主題,開拓新市場版圖的同時,分食Spa消費者市場。
二、Spa產業產品結構與技術來源
Spa的成型,主要來自三個主要元素,人力資源、產品來源、技術訓練。當然管理規劃、市場行銷、硬軟體設計等也是成就一個成功Spa的必需,但此處先就金三角元素,對有興趣投入本產業的人士提出分析。
(1) 人力資源目前產業的人力來源,仍以美容服務業在職人員為主,或學校相關科系所之社會新鮮人來加以培訓投入。因消費者對Spa的興趣與喜愛,愈來愈多產業外圍人士,開始學習Spa知識,這也是人力的新興來源。
(2) 產品來源產品或儀器是投入Spa產業最易獲得的資源,坊間商圈有太多Spa商品店的開設,及美容Spa相關專業書籍雜誌的販售,或由一年一度的Spa或美容大展來獲取國內外的最新產品資訊,當然產品內容的充分了解及貨比三家不吃虧的心態,是取得產品的不二法門。
(3) 技術訓練目前在國內有數家Spa 業者提供專業的訓練,台灣Spa協會及國際Spa協會台灣分會都有定期開課,國外Spa學苑也陸續在台設立學校或辦事處,讓出國做種子老師的Spa培訓也可順利進行,甚至選好國外Spa學校做長期或短期的學習任證。
三、商圈及立地評估
以國際Spa協會International Spa Association 的Spa分類,Spa分為七大類型,因各種類型的不同,選擇經營Spa所在地當然會因種類不同而有所分別。七大類型為:Day Spa都會型、Hotel/Resort Spa飯店/渡假村型、Hot Spring溫泉型、Medical Spa醫療型、Club Spa俱樂部型、Destination Spa目的地型、Cruise Ship Spa郵輪型,最後兩項型態在台灣較不常見。
Spa要經營成功,客源是致勝關鍵,以下是對台灣較容易經營的五大類型Spa來做分析評估:
(1)Day Spa都會型
顧名思義是無住宿的Spa,提供每日專業的各式Spa服務,開立此類型Spa,要考慮的是客源鎖定來源,是否是人潮常聚集之處,如購物中心、百貨商圈?讓來客可順道而不刻意的光顧。或是上班族、辦公大樓林立之處,鎖定需要舒壓解壓的特定人士。再者是在特定住宅或商區開設,愛享受的女性就成為鎖定目標。
此類型Spa因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同,立地可大可小,根據國際Spa協會規範,最少是6個房間,超過16個房間,坪效及人力各項成本則會有問題。
(2)Hotel/Resort飯店/渡假村型建立在飯店裡或渡假區裡的Spa,提供健身、Spa餐飲、及各式不同的Spa服務。如在較偏遠離市區有段距離的觀光型飯店,此類型Spa應鎖定飯店的顧客,畢竟一般的客人很少會專程去到。如在市區內的飯店,飯店的顧客、商務客是主要客源,但周邊商區的來客都應是可發展的市場。本類型Spa因需和飯店或渡假村合作,通常Spa原本的知名度較高,才能受到飯店主的青睞,故剛創業就成為此Spa型態的可能性並不高。
(3)Hot Spring溫泉型提供自然礦泉、冷或熱泉,給予來客水療性的Spa,此類型Spa一定在溫泉區內,顧客來源就是泡湯客。因台灣溫泉飯店或泡湯休閒中心,規模不算太大,建議Spa立地以經濟型小坪數即可,以溫泉池為主、Spa為輔的經營方式,房間數不超過10間為經營概念。
(4)Medical Spa醫療型分成診所式、個人服務、企業院所的醫療單位,加入Spa的概念,及醫療的專業治療,組合成一個強化健康、提供醫療或Spa服務的型態。此類型Spa很可能附屬在醫院裡,用地不用太大,只需提供給病患另類的預防醫療服務,如是診所式,和經營Day Spa是同樣考量。來客除了是有地域性的社區來客考量,如提供服務特殊,療效口碑建立,它可能吸引的來客是沒有地獄的限制的。
(5)Club Spa俱樂部型主要的功能是提供健身服務,提供一日內的各種Spa服務。俱樂部型的門檻較高,主要是提供會員的Spa服務,此類型Spa唯一的來客應鎖定會員,也因俱樂部型態或收費不同,從豪華頂級到大眾化的會員收費均有,故建坪也不一,但建議一開始以與建商、社區住宅、辦公大樓進駐合作,規模也以小型為開始較保險。
創業初期資金規劃
資金是創業最重要的一環,由於Spa注重硬體設計、講究氛圍營造,除了人事成本,還需要採購產品,加上市場行銷的費用,開設一個具有質感的標準Spa,不比開設餐廳或其他休閒硬體省錢。
(1)籌備資金Spa規模及型態各異,陽春或豪華等級各憑事業計劃,其成本結構又因地區地段、原來硬體結構、房間內容大小、初期人力訓練調度方式、不同產品採買、市場行銷策略等太多因素牽動,創業資金無法有一定的模式來依循。目前Spa業者有按單坪數預估成本,或按整個Spa實際坪數來估算,一個80坪到100坪的都會型Spa,6至8個房間,建議以400—500萬來做準備,此資金為營運前完全投入的硬軟體資金,包括建材裝潢、儀器產品、人員培訓、行銷費用等。
(2)營運資金大部分業者Spa投資失敗,問題都出在以為硬軟體及人員有了,就可憑藉這些生財器具及技術賺錢,在營運資金上準備的很少,要知道Spa不像一般民生必需品,她不是生活中最重要的,台灣Spa市場雖已蓬勃起飛,人們仍視其為休閒奢侈消費,故消費者造訪的習慣有賴時間養成,能夠損益打平的時間勢必拉長,即便你有很好的技術及行銷方式,準備另外的一倍創業準備金作為營運一年的週轉金絕對是安全且必要的,也就是說你花400萬搭建好你心目中的Spa,你還需準備400萬再手裡準備一年的開銷及週轉,創業資金就等於是800萬。
五、創業初期市場行銷規劃硬軟體準備妥當,接下來就是市場行銷計劃及策略的產生,在此要強調的是,Spa是個令人無壓放鬆的產業,強迫式的傳統行銷法在此會使不上力,甚至會有造成反效果的疑慮。故初期找對市場,用對行銷手法是非常重要的。在初期,我們對Spa經營者有以下的操作建議:
(1)設定品牌形象你的Spa是什麼類型?地處哪裡?鎖定的來客水平決定你的Spa形象,大眾型?精緻型?豪華型?當品牌主題及對外形象決定建立後,接下來就是找尋來客市場。
(2)鎖定市場區域性、年齡層、性別、教育程度、生活收入方式等,你的Spa要對哪些人展開溫柔的攻勢?什麼樣的人是會是你的主顧客?開店不是打游擊戰,來一個是一個,你的客人絕對有一個模式特性存在,先將她/他們找出來。
(3)廣告文宣品Spa是美的,是放鬆的,是說故事,是營造氣氛的,要的就是給來客一種花錢享受放鬆,與世隔離的私祕感受,五感在接收美的訊息的同時,身心靈也在放鬆,如何傳達這種意境?給人舒適美觀的文宣品就不能少,除了將經營Spa的圖片(切忌張冠李戴)、理念靠文宣品傳送給消費者,服務的項目及價目的清楚標示,也是很重要的。除了針對客層散發宣傳品,以達到知名度散播,招攬來客的目的外,有多餘的預算刊登地域型看板或相關報章雜誌廣告,也是不錯的選擇。
(4)促銷策略Spa開設初期,可以吃虧就是佔便宜的促銷方式來建立來客數,享受療程送Spa產品、開幕折扣酬賓、送體驗券、買一送一等都是很好的促銷方式,要記住,這種促銷是拉攏消費者的心,歡迎他們來認識你,建立Spa的知名度及造訪可能性,促銷不能常常做,她是必須要有目的性的,否則你的Spa會流於給消費者經營不善或對此品牌有其他不良印象。
(5)服務創造重複來訪機率良好的品質服務及美好的硬體動線及設施,將會是決定這位客人是否繼續上門的最大關鍵,以上的一切策略都是希望顧客上門,而Spa經營的秘訣就在如何成功地留住客人的心,而軟硬體服務的第一印象就相對重要。
六、行業特定法規簡介因Spa仍屬新興產業,台灣Spa協會也將著眼於法規的推動,期待政府的重視及資源投入,目前台灣並沒有Spa相關法規或立案規定來規範Spa行業,純然以經營型態尋求立案及法令遵循依規。例如溫泉型Spa以申請經營溫泉浴室業種,至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都會型Spa目前仍以瘦身美容業種申請,俱樂部型Spa及其他以此類推。
文字提供:台灣Spa協會 Taiwan Spa Association
資訊摘錄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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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美容店美容師都趁幫你作臉的時候
開始推銷產品洗腦
感覺很不好
我希望業者能不要一直推銷
讓我能耳根清靜
好好享受放鬆一番
回應編號:3048 發表對:3048 回應 觀看:3048回應共1
開家賺錢的美容中心,除要讓客戶享受到好的服務效果和讓她們感覺更加有自信美麗外,還有一部分顧客走進美容院的原因是想得到徹底的放鬆,這是一種消費趨勢,美容師們未來可朝這方面去思考發展新的服務項目。
回應編號:3047 發表對:3047 回應
很多美容師會犯同樣的錯誤,爲增取業績或者是為讓客人相信他,會說很多的消費案例,企圖說服消費者,但這一套以前對顧客用很有效,但現在的消費者若你過度宣傳可是讓消費者倒足胃口,結果會適得其反。建議做法是美容師不要一開始就推銷,一開始應讓顧客相信信任你,等到與顧客達到一定熟悉程度或顧客有詢問時在介紹商品才不會嚇跑顧客。
回應編號:3046 發表對:3046 回應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瘦身美容消費者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瘦身美容者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 一 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菻~、食品等方式,

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瘦身美容之項目包括:(一)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二)肌膚保養;(三)身體

油壓;(四)臉部美容、化菕F(五)脫毛;(六)美容諮詢及其相關商品之販賣;

(七)ˍˍˍˍˍ;(八)ˍˍˍˍˍ..等。

第 二 條 (權利義務之依據)

甲乙雙方關於本廋身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

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內容之

一部分。

甲方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

第 三 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 四 條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

(如附件一)。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為明確之說明。

如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填具切結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

新卡。

第 五 條 (課程及附屬商品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

、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

須購買之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及其價格,於訂約時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

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留作記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且於記錄後

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第 六 條 (業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

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

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甲方於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

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應即中止實施外,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

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

為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

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 七 條 (診約審閱期間)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應給與甲方至少七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

第 八 條 (收費標準:費用增減之限制)

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之費用共計新台幣ˍˍˍˍ元;因參加課程所需之用品之

費用共計新台幣ˍˍˍˍ元,其細目如附件二、附件三所示。

第 九 條 (付款方式)

甲方得全額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

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給付。

第 十 條 (卡券之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向甲方說明卡、券之

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並應

將該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之上。

前項所謂有效期間係指瘦身美容服務預定開始日起  年(月)之期間內。但嗣

後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於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時,乙方應收回卡、券。關於退費及賠償之標準,該卡、

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折算外,並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

十九條等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實施前,消費者在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依下列之計算標準,於一個月

內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於甲方。該退還金額等於價金總額扣除解約手續費。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ˍˍˍˍ(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

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 十二 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依下列之計算標準,於一個月

內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於甲方。該退還金額等於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並扣除已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拆封之附屬

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比之ˍˍˍˍ(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

之二十)。

已接受服務及已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皆以訂約時之原價為準。

第 十三 條 (實施前,業者任意解除契約之賠償標準)

乙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契約者,應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已繳費用,並

賠償甲方之損失。

前項甲方之損失,係指本契約金總額之百分之ˍˍˍˍ(其百分比應與第十一條

規定之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金額者,不在此限。

第 十四 條 (業者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時,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

部或一部:

一、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

能履行者。

二、甲方之性別、年齡不符乙方實施瘦身美容之條件,且為乙方於訂約時非因過

失所不知者。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程者。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退還費用於甲方。但前項第

一款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 十五 條 (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保護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終止本契約書,乙方就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

項,於相當期間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或協助。

第 十六 條 (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方式)

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以書面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四。

第 十七 條 (擔保約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新台幣ˍˍˍˍ

元。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之變更)

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

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 十九 條 (業者之變更)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廋身美容業者。

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 二十 條 (契約代為履行)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時

,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就本契約之履行,該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

或使用人。

第一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課程事項、

課程記錄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之資格)

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美容師、營養師或其他從業人員,須具備合法之專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服務處所之選擇)

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務。

第二十四條 (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得依合意變更契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為申訴、申

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二十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ˍˍˍˍ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方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八條 (其他協議事項)

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二、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姓名)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電話或電傳:

乙方:(事業名稱)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電傳:
簽約地點: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回應編號:3045 發表對:3045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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