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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發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創立24年」,惟查該公司於96年設立,於93年取得「丐幫滷味」商標權,第1間加盟店於84年加入,無「丐幫滷味」於24年前開始經營之具體事證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對於公司或其加盟品牌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故案關廣告宣稱,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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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王長發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創立24年」,惟查該公司於96年設立,於93年取得「丐幫滷味」商標權,第1間加盟店於84年加入,尚無該公司或「丐幫滷味」於24年前開始經營之具體事證。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對於公司或其加盟品牌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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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加盟刊載榮獲獎牌廣告不實罰5萬

 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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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招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未載明其統計依據,另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營收。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26日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加盟開店業者如何派發DM效果最佳

在競爭激烈的開店行業中,加盟開店創業者印製DM派發主動出擊是不可少的,依據以往累積經驗來講DM派發成效好壞的重點在是否有計劃性持續發行,應將派發DM的地點做一些規劃,輪流派發,平時派發可採用塞信箱費用較低的方法發行即可,如有較大型的聯合造勢活動,就可考慮採用費用較高的夾報方式發行DM

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必常花錢印製新DM,但最好每季有一次新DM派發,這樣才可使商圈的消費者保持對該商家DM的新鮮感,如果能預先規劃好每次DM的主題及促銷目的,那派發DM效果會更佳。
加盟開店創業者DM的製作內容可自己規劃請人印製,也可聯合附近同體系加盟店或是請加盟總部協助製作聯合DM;也可找同商圈內的知名店家異業合作,聯合製作DM。聯合印製DM的好處可節省印製成本外,也可增加DM派發的地點份數,另外也可藉助所擁有的知名品牌形象,相互提高形象及價值的功能,很值得加盟開店創業者推廣促銷運用。

招募加盟過程加盟店數和淨利廣告不實罰50萬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菁英加盟網」網路廣告表示「已加盟」之家數總計為「29」家,及宣稱「DSC五年淨利潤」達「500萬~780萬」等文字,惟查其刊登系爭廣告時,已加盟之店數僅有10家,扣除檢舉人等3家不再營業之加盟店,廣告時之加盟店家數實際僅有7家,另公司自承每月營業額非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5年(60個月)之淨利潤無法達到廣告所宣稱之500萬元至780萬元。廣告表示內容顯與事實未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淨利潤計算,不能係由其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而是要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或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所推算,以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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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8萬

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募加盟廣告,應注意若文中若引用「首創」、「最大」就應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回應編號:17286 發表對:17286 回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抽驗市售鵝肉3件中,有1件鵝肉被檢出抗生素「氟甲磺氯黴素 3.8ppb(標準:不得檢出)及脫氧羥四環黴素16ppb(標準:不得檢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得依同法第31條文,如查獲屬實,可處來源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鵝肉被檢出抗生素,另經追查產品的上游廠商位於嘉義縣朴子市,已移請嘉義縣衛生局追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商家及供貨商配合購買,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讓消費者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維護自身商譽。
 
相關法律條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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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抽驗市售鵝肉1件檢出動物用藥超標 已移請貨源所在地的嘉義縣衛生局追辦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抽驗市售鵝肉3件中,有1件鵝肉被檢出抗生素「氟甲磺氯黴素 3.8ppb(標準:不得檢出)及脫氧羥四環黴素16ppb(標準:不得檢出)」。經進一步追查,不合格產品的上游廠商位於嘉義縣朴子市,已移請嘉義縣衛生局追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得依同法第31條文,如查獲屬實,可處來源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林科長冠蓁 電話:2257-7155分機 1300



動物用藥限量檢驗標準:
氟甲磺氯黴素:不得檢出
脫氧羥四環黴素:不得檢出
 
產品名稱 抽驗地點 驗處提供涉疑供應商名稱 違規項目 法規標準
鵝肉 輝鴻食品
三重區安慶街351號
侯姓業者
嘉義縣朴子市溪口里雙溪口16之6號
氟甲磺氯黴素 3.8ppb
脫氧羥四環黴素16ppb
氟甲磺氯黴素
(標準:不得檢出)
脫氧羥四環黴素
(標準:不得檢出)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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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傳統攤商及餐飲店抽驗豆腐、豆干、豆皮等豆類製品,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苯甲酸)及殺菌劑(過氧化氫)等,公布9月份豆干產品抽驗結果,在30件豆腐、豆干、豆皮等製品中,有2件驗出過氧化氫殘留,除已立即通知下架外,並循線追查貨源供應商,並依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商家及供貨商配合購買,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讓消費者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維護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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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餐飲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全數過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餐飲店、便利商店、學校、超市、大賣場及攤商抽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結果全部27件皆符合衛生標準,檢驗標準為大腸桿菌群需在1,000 MPN/g以下且大腸桿菌為陰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關東煮類食品的開店商家,關東煮產品若無足夠加熱溫度,在室溫中恐會迅速孳生大量細菌,關東煮產品經營業者購買器具時應盡量選擇有完整加熱設備,及溫度控制器具。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不實恐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有標示不實之嫌,引起民眾關注與擔心,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該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以及食物添加物和有效日期等項目。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散裝食品,如是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販售,架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產品,則不適用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不過其產品的衛生安全仍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五、違反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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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於6月16日發布「安心過端午,全面稽查粽子衛生安全」新聞稿表示,針對本轄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之供貨商進行約談,查證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蝦米產品分別是由宜蘭縣豐富海產行向本轄連進海產行進貨、泰源行向本轄永茂食品有限公司進貨、中興果菜行、農民生鮮超市及苗栗縣德興商行向本轄黃姓業者進貨,而本轄連進海產行及永茂食品有限公司亦向該名黃姓業者購買(分別檢出 0.2~0.43g/kg不符合規定,法規限量在 0.1 g/kg 以下),至於黃姓業者之供貨來源則尚待查證,若查證屬實,將針對違規添加之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予以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如擔心產品含過量二氧化硫,烹煮時儘量打開鍋蓋,以降低二氧化硫之殘留,以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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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傳統攤商及餐飲店抽驗豆腐、豆干、豆皮等豆類製品,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苯甲酸)及殺菌劑(過氧化氫)等,公布9月份豆干產品抽驗結果,在30件豆腐、豆干、豆皮等製品中,有2件驗出過氧化氫殘留,除已立即通知下架外,並循線追查貨源供應商,並依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商家及供貨商配合購買,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讓消費者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維護自身商譽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及第33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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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衛生局公布9月豆類製品抽驗30件2件違規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9月份豆干產品抽驗結果,在30件豆腐、豆干、豆皮等製品中,有2件驗出過氧化氫殘留,除已立即通知下架外,並循線追查貨源供應商,可依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表示,此次係針對傳統攤商及餐飲店抽驗豆腐、豆干、豆皮等豆類製品,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苯甲酸)及殺菌劑(過氧化氫)等,結果共有2件「豆干」檢出「過氧化氫」不符規定,貨源均來自八里同一商家。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林冠蓁說明,具殺菌及漂白效果的過氧化氫,食用後可能會造成刺激感、皮膚刺痛症狀等,故依法規不得驗出。建議消費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之商家購買,另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的豆干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確保自身安全。

標準:
檢驗項目 豆干、豆皮 豆腐
過氧化氫(殺菌劑)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己二烯酸(防腐劑) 2.0g/kg 不得檢出
苯甲酸(防腐劑) 0.6g/kg 不得檢出
去水醋酸(防腐劑)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抽驗市售豆干檢驗結果不合格名單如下:
序號 產品名稱 抽驗地點(區域) 抽驗廠商提供之供應商/名稱 檢查不合格項目:
過氧化氫
1 豆干 梁師傅牛肉麵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572號 李姓攤商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399號 過氧化氫,陽性
2 豆干 小燕子牛肉麵館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435號 過氧化氫,陽性
 
下載檢驗結果檔案名冊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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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於6月16日發布「安心過端午,全面稽查粽子衛生安全」新聞稿表示,針對本轄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之供貨商進行約談,查證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蝦米產品分別是由宜蘭縣豐富海產行向本轄連進海產行進貨、泰源行向本轄永茂食品有限公司進貨、中興果菜行、農民生鮮超市及苗栗縣德興商行向本轄黃姓業者進貨,而本轄連進海產行及永茂食品有限公司亦向該名黃姓業者購買(分別檢出 0.2~0.43g/kg不符合規定,法規限量在 0.1 g/kg 以下),至於黃姓業者之供貨來源則尚待查證,若查證屬實,將針對違規添加之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予以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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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餐飲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全數過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餐飲店、便利商店、學校、超市、大賣場及攤商抽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結果全部27件皆符合衛生標準,檢驗標準為大腸桿菌群需在1,000 MPN/g以下且大腸桿菌為陰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關東煮類食品的開店商家,關東煮產品若無足夠加熱溫度,在室溫中恐會迅速孳生大量細菌,關東煮產品經營業者購買器具時應盡量選擇有完整加熱設備,及溫度控制器具。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不實恐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有標示不實之嫌,引起民眾關注與擔心,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該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以及食物添加物和有效日期等項目。

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散裝食品,如是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販售,架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產品,則不適用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不過其產品的衛生安全仍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五、違反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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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菻~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

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月至12月辦理「醫療、藥物、化菻~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計畫」,監控電視、電台廣告共14,076則,其中859件涉及違規,分析違規廣告監控數據發現產品型態,以食品514件佔59.8%為首,化菻~158件佔18.4%次之;100年全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菻~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罰鍰金額高達新台幣18,905.6萬元。

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合作下,廣告違規率業由99年1月之13.9%,降至100年12月之4.95 %,未來衛生機關仍將持續努力,加強查緝違規廣告。

回應編號:17274 發表對:17274 回應
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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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鼎香風公司於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香風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吮指王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故鼎香風公司沿用、併計吮指王公司之經營、營業資料做為案關廣告內容,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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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榮獲十大拌手禮」廣告不實罰5萬

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懸掛「榮獲高雄十大拌手禮」、「高雄十大伴手禮」等看板廣告,予人印象為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所銷售旗鼓餅、黃金象棋餅、火獅餅、鳳梨酥等商品,曾參與並獲得高雄市政府主辦之高雄伴手禮評選活動評選推薦及獎章,然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未獲得高雄十大伴手禮之獎項,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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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7月第10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享x商行加盟傳單廣告不實罰5萬元。

享x商行於97年至99年期間,對有意加盟開店創業者提供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

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菁英加盟網」網路廣告表示「已加盟」之家數總計為「29」家,及宣稱「DSC五年淨利潤」達「500萬~780萬」等文字,惟查其刊登系爭廣告時,已加盟之店數僅有10家,扣除檢舉人等3家不再營業之加盟店,廣告時之加盟店家數實際僅有7家,另公司自承每月營業額非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5年(60個月)之淨利潤無法達到廣告所宣稱之500萬元至780萬元。廣告表示內容顯與事實未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淨利潤計算,不能係由其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而是要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或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所推算,以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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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募加盟廣告,應注意若文中若引用「首創」、「最大」就應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回應編號:10597 發表對:10597 回應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依照規定,強制標示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須依規定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按規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另強制標示第二波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須跟進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若未按規定標示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20萬元,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之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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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牛肉產地明確標、安心選擇放心購。

行政院衛生署今(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自本(101)年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另自本(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召開跨部會會議及業者說明會,說明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國)之政策規劃,地方政府衛生局亦持續進行業者、社區宣導,並自法規實施日起,將全面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階段完成地毯式稽查。

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讓民眾可以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衛生署持續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稽查抽驗,確保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另牛肉產地標示相關公告及問與答資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公告於該局首頁(www.fda.gov.tw)>本局公告資訊項下,民眾及業者可上網查詢,或打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下載附件1 散裝食品.pdf
下載附件2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pdf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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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飲料價格沒標示 消保官命業者改進

 有民眾向法制局消保官投訴淡水捷運站出口沿岸處,有一知名大雞排店附屬飲料店價格標示不清,造成購買後無法退錢之消費糾紛。

消保官前往現場調查,發現店家所賣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未標示價格,消保官命業者限期完成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若違反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可處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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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具商品標示近4成不合格

經濟發展局前往新北市各大賣場、專賣店及游泳池附設販賣店,特別針對泳衣、浮板等泳具商品進行商品標示抽查,共計110件,結果發現整體標示近4成不格率為39.09%,其中浮板不合格率高達72.22%,不合格情形多為未標示「使用方法或其他應注意事項」、「製造日期」及「成分」。

經發局要求製造商限期改善,也會要求販售商下架,逾期不改善將依「商品標示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將商品標示及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以避免消費糾紛影響商譽事件發生。
 
回應編號:10593 發表對:10593 回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連鎖超市、小吃店、餐飲店抽驗一般民眾常食用的常食用的板條、米粉、粿仔條、米台目、河粉及菜頭粿、年糕等米製品,進行防腐劑(己二烯酸、苯甲酸、去水醋酸)及漂白劑(二氧化硫)抽驗,共30件,結果有1件板條檢出防腐劑「苯甲酸」(1.0g/kg;不得檢出),已請業者立即下架並更換來源廠商,另經查貨源來自桃園縣,已函請所轄衛生局查處,若查證屬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可處分新臺幣3到1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製造業者勿濫用食品添加物並應小心使用,同時也要重視製作的過程、環境衛生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習慣;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如擔心產品含過量二氧化硫,烹煮時儘量打開鍋蓋,以降低二氧化硫之殘留,以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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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30件米製品 1件不合格

炎炎夏日,物品容易腐壞。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連鎖超市、小吃店、餐飲店抽驗一般民眾常食用的米製品30件,結果有1件板條檢出防腐劑「苯甲酸」,已請業者立即下架並更換來源廠商,另經查貨源來自桃園縣,已函請所轄衛生局查處,若查證屬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分新臺幣3到15萬元。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一步說明,此次抽驗為一般民眾常食用的板條、米粉、粿仔條、米台目、河粉及菜頭粿、年糕等米製品,進行防腐劑(己二烯酸、苯甲酸、去水醋酸)及漂白劑(二氧化硫)抽驗,其中在新莊區一家小吃店的「板條」檢出防腐劑「苯甲酸」(1.0g/kg;不得檢出)。
衛生局強調,長期食用防腐劑「苯甲酸」主要會導致食慾差、肝功能損傷、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反胃或嘔吐等問題,大量則會發生代謝性酸中毒。
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林冠蓁呼籲,食品製造業者勿濫用食品添加物並應小心使用,同時也要重視製作的過程、環境衛生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習慣;民眾在挑選食品時亦應重視店面環境衛生以確保產品衛生及安全。

資料詳洽: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林冠蓁科長0955-967120;2257-7155分機 1300

◎板條、米粉、粿仔條、米台目、河粉等防腐劑及漂白劑標準:
˙己二烯酸:不得檢出
˙苯甲酸:不得檢出
˙去水醋酸:不得檢出
˙二氧化硫(0.03g/kg)
◎ 菜頭粿、年糕等防腐劑及漂白劑標準:
˙己二烯酸:(1.0g/kg)
˙苯甲酸:(1.0g/kg)
˙去水醋酸:不得檢出
˙二氧化硫(0.03g/kg)

下載檔案   抽驗名冊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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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不實恐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有標示不實之嫌,引起民眾關注與擔心,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該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以及食物添加物和有效日期等項目。

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散裝食品,如是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販售,架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產品,則不適用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不過其產品的衛生安全仍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餐飲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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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
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
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於6月16日發布「安心過端午,全面稽查粽子衛生安全」新聞稿表示,針對本轄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之供貨商進行約談,查證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蝦米產品分別是由宜蘭縣豐富海產行向本轄連進海產行進貨、泰源行向本轄永茂食品有限公司進貨、中興果菜行、農民生鮮超市及苗栗縣德興商行向本轄黃姓業者進貨,而本轄連進海產行及永茂食品有限公司亦向該名黃姓業者購買(分別檢出 0.2~0.43g/kg不符合規定,法規限量在 0.1 g/kg 以下),至於黃姓業者之供貨來源則尚待查證,若查證屬實,將針對違規添加之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予以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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